4旬网上在逃犯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 妻子提出离婚
葛某与黄某同居五年并育有一子,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为了给孩子上户口,两人决定办理结婚登记。但黄某曾因涉嫌犯罪被机关网上追逃,他就用假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黄某被,葛某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此,法院会怎样审理呢?
案件回放
41岁的女子葛某与44岁的黄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27日生育一男孩。为了给孩子上户口和办理入托,葛某要求与黄某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但是,黄某在1994年因涉嫌故意罪被机行网上追逃,黄某担心用真实姓名进行婚姻登记会被机关查获,遂找“黄牛”以彭某为名办理了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并用假身份证和户口本于2003年10月23日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黄某因故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4年4月,葛某到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并请求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领取结婚证时,黄某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信息,但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虽然形式要件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达到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程度,葛某与黄某的婚姻是有效的,应当认定为婚姻,作为普通离婚案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葛某和黄某之间的
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结婚登记的双方姓名是葛某和彭某,而非葛某和黄某。原、被告的婚姻生活并未从形式上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缺乏形式的有效性,因此,法院不应受理葛某的离婚请求,如已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按同居关系,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23日,郑州市上街区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葛某抚养。
综合评析
处理离婚案件,核实婚姻登记有无瑕疵很重要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明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对既有法律事实的确认。一个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结婚双方只要出于自愿、达到结婚年龄、没有结婚的情形,就可到婚姻登记机行婚姻登记。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婚龄的。同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除受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另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权限。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一旦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将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义务的法律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因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各种人身权益将随之,同时还会波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等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登记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结婚证是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一种行政确认,其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即仅仅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若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由于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结婚证上载明的结婚双方并非是实际参加诉讼的双方,其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能对其婚姻效力进行确认,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当事人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若双方当事人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