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晚婚假正式取消 北京市卫计委确定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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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计委:今年1月1日起登记夫妻不再享晚婚假】北京市卫计委:今年1月1日起登记结婚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励假待遇。1月1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也不再享受晚育假。针对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励产假和其它福利待遇,具体将按修订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各地晚婚假总10-30天。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包含关系)。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男方未达到,男方不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资、金照发,晚育假期的工资、金照发,其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但其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并且不影响到其他金,如季度、半年、年终等。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婚假),此假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
在婚假和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给予相应的晚婚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7日称,按照《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北京市今年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北京市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励假待遇。
以前不符合生育二孩的行为还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明确回应,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生条例。不符合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北京市计生条例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婚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的产假外,增加励假30天,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励。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晚婚的,除享受国家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的婚假、产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由所在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励。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程远近,另给予程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给予表彰、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给予表扬和励。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评优。
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励。按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应给予适当照顾。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晚婚除享受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金。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励。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给予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给予表扬和励。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给予表彰、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比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励。
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假。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晚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金照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励。
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给予相应励。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前款的休假视同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