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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_以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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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论坛 藏族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地区为例李 红赵红  是藏族最主要的聚居地, 藏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 96 % 以上。位于中国的西南边疆, 青藏高原的西南部。处于喜马拉雅山脉、 昆仑山脉和唐古拉山脉围绕之中, 平均海拔在 4000米以上, 素有 世界屋脊 之称; 地理复杂, 高山峡谷相间。与我国大部分地区相比, 空气稀薄, 日照充足, 气温较低, 降水较少, 气候条件较差。在此, 除居住有藏族以外, 还有门巴族、 珞巴族、 汉族、 回族等民族以及夏尔巴人等少数民族。独特的地理、 恶劣的条件...SRZ朵朵婚嫁网-结婚资讯门户

   教育论坛 藏族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地区为例李 红赵红  是藏族最主要的聚居地, 藏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 96 % 以上。位于中国的西南边疆, 青藏高原的西南部。处于喜马拉雅山脉、 昆仑山脉和唐古拉山脉围绕之中, 平均海拔在 4000米以上, 素有 世界屋脊 之称; 地理复杂, 高山峡谷相间。与我国大部分地区相比, 空气稀薄, 日照充足, 气温较低, 降水较少, 气候条件较差。在此, 除居住有藏族以外, 还有门巴族、 珞巴族、 汉族、 回族等民族以及夏尔巴人等少数民族。独特的地理、 恶劣的条件以及与相对的, 使形成了独特的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婚姻习俗。一、 地区藏族的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一 )藏族的婚姻习俗。1 、 多种婚姻形式并存。藏族的婚姻形式各地存在着差异, 但从整个来看, 除了最基本、 最普遍的一夫一妻外, 还有不少事实上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这样特殊的婚姻形式。在, 一夫一妻制家庭占绝对优势。一妻多夫在藏族社会是仅次于一夫一妻的一种婚姻形式。在传统的社会, 这种婚姻形式占的比重较大。和平解放后这种婚姻形式一度减少了很多, 包干到户后有的地方又有所增加。一妻多夫家庭绝大多数都是兄弟共妻形式, 并以两兄弟共妻最为普遍, 也有兄弟几个共妻的。藏族社会对一妻多夫家庭普遍持肯定和赞扬的态度。一夫多妻这种婚姻形式较少, 前约占婚姻总数的 5 % , 民改后则大为减少, 主要存在于边远的农牧区。其形式主要是姐妹共夫, 常出现于招赘家庭中, 多是姐姐招赘后, 妻妹后来加人其中, 形成事实上姐妹共夫的一夫多妻家庭。2 、 早婚早育多育。在藏族牧区有着早婚的风俗, 这种情况纯牧区特别明显。藏族女子只要年满 15岁, 男子年满 17岁便可以开始结交情侣, 若双方满意, 男方晚上就可以到女方家的帐篷里过夜, 这在当地俗称 钻帐篷。的交往视为天性, 因此婚前性关系, 社会较少有强有力的, 因此产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家庭和社会地位、 和义务, 不受家庭、 社会歧视, 在藏族牧区就有了先生子后结婚的习俗。藏族农牧民几乎全民, 藏传佛教有不许之说, 所以他们反对人工流产, 认为生育应顺其自然。因而藏族还存在多育的习俗。3 、 内婚制。从前藏区男女结婚成亲之事, 大都由父母和亲戚做主, 随着社会的进步, 思想的开[ 1][ 2] 71藏族将两性之间第 26卷第 5期                学院学报                2009年 10月Vo.l 26 . No . 5               JournalofPanzhihua University              Oct . 2009放, 现在大都是男女恋爱结婚。藏族一般实行民族内婚制, 一般极少与其他民族通婚, 通婚范围狭窄。4 、 老大当家 。藏族婚姻制度中一般都是老大当家, 其余无论男女都要出嫁或上门。没有男大当婚、 女大当嫁的风俗。家庭子女中的老大, 无论男女, 都有继承家业、 赡养老人的和义务。藏族的招赘婚由此产生。藏族认为入赘和嫁娶一样, 招赘的女婿不仅可以继承岳父家的财产, 而且在别的上也拥有平等的。这种婚姻制度表现出男女平等, 生男生女同样传家继业。5 、 离婚。藏族离婚, 手续比较简单。一旦双方感情破裂无法调解时, 一是通过内部协商分手。所生子女协商分配。双方均可另找对象; 二是经村寨中的头人中间裁决离婚; 三是周围的亲朋好友中间裁决离婚。离婚时, 男方 (女婿 )、女方 (媳妇 ) 可将其结婚时所带来的一切财产带走, 也可留给子女。同时, 双方家庭对他们给予适当补偿。6 、 藏族婚姻习俗的禁忌。藏族婚姻中最大的禁忌就是近亲结婚。自古以来, 藏族都认为,无论母系还是父系血统, 只要是亲戚, 都要回避联姻, 如果在七代以内结婚或发生两性关系即被视同。在他们看来, 直系亲属之间的婚配与, 是极其不的行为。一旦发生这样的事, 就会受到社会的强烈, 甚至予以严厉的处罚。[ 2] 71地区的传统婚姻习俗自古以来就是藏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准则, 这些习俗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已经融化在藏族的思想意识及行为规范之中, 成为藏族心理的一部分, 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区, 文化教育相对落后, 经济不发达, 导致地区目前仍然存在着传统的婚姻习俗。上述藏族独特的婚姻习俗中, 除了 老大当家 表现出的男女平等原则与近亲结婚等习俗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一致外, 更多的则是与现代婚姻法的差异与冲突。(二 )藏族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1 、 与一夫一妻原则的冲突。我国 婚姻法 第2条明确我国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虽说在最普遍、 最基本的婚姻形式还是一夫一妻, 但在藏族中还存在少量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 3]由于藏族居住在比较偏远的西南边疆地妻现象, 明显与婚姻法相。2 、 婚龄的冲突。我国婚姻法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 22岁, 女不得早于 20岁。但在农牧区男子在 17岁, 女子在 15岁时就可以结婚, 早于婚姻法对婚龄的最低。3 、 结婚、 离婚履行必要手续的冲突。婚姻法要求结婚、 离婚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才具有法律效力。在, 藏传佛教对藏族影响深远, 其结婚形式多以教仪式代替了婚姻登记。离婚时, 手续也相对简单, 要么自己协商, 要么请人裁决, 很少有人去进行登记。二、 婚姻法对藏族婚姻习俗的调适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具有极为广泛的普遍性, 是全体都必须遵守的。藏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造成这种冲突既有婚姻习俗已经深深根植于藏族思想深处, 积淀、 融化在藏族文化心理之中的主观原因, 也有婚姻法深入地区 (尤其是藏族思想 )不够的客观原因。由此也使得一些藏族群众对婚姻习俗的认同度较高, 而对婚姻法的认同度相对较低。之间的冲突, 实现两者的相互融合? 列宁指出:要考察、 研究、 探索、 揣测和把握民族的特点和特征。在运用一些基本原则是, 要把这些原则在细节上正确的加以改变, 使之正确地适应和运用于民族的和民族国家的差别。 就是在解决民族问题时, 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 变通实施法律。这已为我国实践所证明。婚姻法第 50条明确: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原则, 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 结合藏族婚姻风俗习惯,自治区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授权, 在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于 1981年制定了自治区施行 婚姻法 的变通条例 (以下简称变通条例 ), 并于 2004年进行了修正。变通条例既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又符合藏族人民的利益。(一 )变通条例 (修正后 )概述1981年, 自治区常委会从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 通过了 自治区施行 中华人民国婚姻法 的变通条例 。这一条例在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结合[ 4]如何调整藏民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 5]这一论述的核心21第 26卷          李红 红: 藏族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         第 5期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现存的特殊情况和风俗习惯, 将婚姻法的结婚年龄在降低两岁; 对于执行婚姻法以前形成特殊婚姻关系, 准予维持; 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嫁仪式等等。2004年 6月 9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 1981年 4月 18日通过的变通条例进行了修正。主要是将其中第七条: 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对常委会,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和本条例的原则, 结合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 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予以删除, 使之由原来的八条变为现行的七条。这一的删除, 体现了自治区立法的进步。根据婚姻法第 50条的, 有权制定婚姻法变通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具体来说是自治区、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而在, 除自治区外, 没有自治州和自治县 (旗 )两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所以第七条的显然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不符律要求。(二 )变通条例的具体内容1 、 结婚年龄的变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 基于对的社会因素 (生产方式、 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 )和自然因素 (气候、 地理条件、 人的生理发育等 )的全方位考虑,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比我国婚姻法的婚龄提早了 2年。2 、 婚姻形式的灵活认可。变通条例第二条 废除一夫多妻, 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 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 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 准予维持。 这条主要是针对藏族现存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而言的。它既了 婚姻法 的婚姻、 一夫一妻原则, 废除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旧婚俗。同时, 又从的实际出发, 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 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 准予维待。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制度在有着深刻的历史影响。[ 6]变通条例将结要彻底废除这些封建落后的婚姻制度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问题, 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者, 准予维持这样的变通, 不仅有利于保障[ 7]因此, 作出  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 也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 社会稳定。3 、 少数民族婚嫁习俗的认定。变通条例第: 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 在不妨害婚姻原则的前提下, 应予尊重。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说到底是一种文化表现, 是民族的显著特点之一。族特色, 往往也包含了其民族文化特色的精华。由于长期的历史影响, 这些婚姻习俗已深刻地影响着民族地方的婚姻家庭关系, 并逐渐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门用于调整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 9 ]因此在对待少数民族婚姻习俗时要尊重和认可善族婚俗, 才能有利于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实施。4 、 教婚姻家庭的。  我国有教的, 国家正常的教活动, 但不得利用教力量对婚姻家庭进行。在, 藏传佛教对藏族影响深远, 其中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用教仪式代替[ 8 ]各民族的婚姻习俗最能体现其民系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国家法律认可的婚姻登记。甚至有些地方男女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之后, 必须要再举行一定的教仪式, 才能承认是夫妻或者才被允许再婚。由此可见教对之的影响力, 因此一定要重视教对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影响, 尤其要特别注意一些利用教影响婚姻家庭, 妨害国家婚姻法的实施, 法律的, 进而危害到社会的稳定秩序。所以变通条例做出 利用教婚姻家庭的。5 、 履行登记手续的强调。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 婚姻登记是我国结婚、 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第 8条和第 31条分别对结婚和离婚的程序作了。但在民间存在的按教习惯结婚、 离婚的问题, 因此在变通条例中增加了结婚、 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新内容。按照最高在 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管理条例的通知 的, 自 1994年 2月 1日起, 没有配偶的男女, 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其婚姻关系无效。由于地处西南边疆,天高远, 藏民族着传统的婚姻缔结习俗,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 喜结连理, 一般不会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结婚证, 婚检更是无从谈起。结婚完全成为两个人或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 似乎与国家法律, 与社会公序良俗无关。随着新的第 26卷                   学院学报                   第 5期婚姻登记条例在自治区的实施, 这种现象正逐渐减少。6 、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变通条例第六条: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应按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这一条是对存在的未婚先育现象而作的。藏族青年男女婚前有较大的性, 再加上藏传佛教不许,有的青年男女婚前就育有孩子, 若能顺利结婚, 一家人则和睦地生活在一起; 若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婚, 男方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孩子由女方养育。藏族社会有一定数量的非婚生子女存在。这种婚姻习惯的存在无疑加重了女方的负担, 妇女权益的, 同时对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将造成极大危害, 不仅他们的受教育权受到影响,甚至他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基于对妇女和非婚生子女权益的, 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生活和受教育权的, 变通条例对此作出明确, 减轻了孩子生母的负担, 使其与孩子的生身父同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这样负有义务的可以规范青年男女之间健康的交往, 符合我国婚姻法妇女、 儿童权益的原则。三、 变通条例对藏族婚姻习俗调适的法律缺位及其立法(一 )变通条例对藏族婚姻习俗调适的法律缺位变通条例对调整藏族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作用, 但同时, 我们也看到, 变通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足:1 、 婚龄的变通不合时宜。变通条例在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根据法律授权, 结合具体情况, 将藏族结婚年龄提早了 2岁。这一在现在看来不是一条良法, 理由是:第一, 这一已经过时。诚然初期, 这一对婚姻法在自治区的实施, 促进人口增长和当地经济发展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自治区成立已经四十多年, 社会、 经济、 文化、 教育等各方面都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和平解放到 2008年, 不到 60年的时间里, 总人口由 1959年的 122 . 8万人增加到 2008年的 287 . 08万人, 当地的藏族人口从 100万左右快速增长到 2008年的 270万人。 2008年, 自治区全年生产总值 ( P )实现 395 . 91亿元, 人均P达到 13861元, 增长 9 . 0 %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 3176元, 增长 13 . 9 %。全年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303 . 33亿元, 比上年增长 12 .5 %。的危害日渐凸显, 如果不予重视, 终将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早婚直接延长了生育期, 为多生提供了时间, 若人口过度膨胀, 与当地的社会、 经济、 文化教育的发展相脱节, 势必影响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及当地经济的发展。根据 2007年大学门巴族婚俗文化特点及其与藏族婚俗联系的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 藏族男子平均结婚年龄为 24 . 2 岁, 女子平 均结婚 年龄为 23 . 8岁。[ 10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 社会不断进步, 早婚[ 11 ]显然变通条例中对结婚年龄的变通已经和的实际相脱节。第二, 自治区普法工作取得很大进步。据记者从自治区常委会了解到,近年来, 自治区和各级机关在开展了 5次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活动, 全区已有超过 200万人次接受了普法教育, 青少年在校学生的普法率达到了 90 % 以上。在县乡换届选举中, 选民的参选率基本都保持在 90 %以上。通过学习法律知识, 藏族群众法律意识空前提高。有导向作用、 引导功能。广大已对早婚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此条变通已失去其存在的价值。2 、 计划生育没有具体。实行计划生育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婚姻法根据中 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的, 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但遗憾的是, 变通条例中没有对藏民族计划生育做出具体。藏民族有早育多育、 反对流产等习俗。虽然 1986年和 1987年自治区分别发布了 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和关于全区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说明(试行 ), 对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并未能很好地解决人口急剧增长带来的一系列问题。3 、 责任条款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必定由三个要素组成, 即假定、 处理和制裁。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上述这三个要素。制裁, 是指法律规范中主体违反法律时应当承担[ 12 ]法律具何种法律 责任、 接受 何种国 家强制 措施的 部第 26卷          李红 红: 藏族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         第 5期分。姻法律的责任和制定强有力的制裁措施。虽然民[ 13]要在民族婚姻变通条例中, 应违反婚族婚姻法律的制定和操作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具有一定难度, 由于他的调整对象涉及民族关系, 比较复杂, 而民族关系的特点和民族特点影响着民族婚姻法的实施。但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为了民族婚姻家庭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婚姻, 婚姻当事人和家庭的利益, 有必要在民族婚姻变通条例中相应的责任条款。(二 )变通条例的立法完善1 、 废止对婚龄的变通实践证明我国婚姻法对婚龄的是有积极意义的, 它对控制我国人口膨胀, 提高人口素质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对促进我国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 笔者认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废止现行变通条例第一条的, 严格遵照现行 婚姻法的婚龄。2 、 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是一项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提的大事, 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的重大战略措施。[ 14]由于自治区地域辽阔, 民族众多, 各民族的历史与现实发展, 以及传统文化、 风俗习惯存在差异, 在计划生育政策上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因此,我们要采取因地制宜, 因族而异, 区别对待, 分类指导 的方针政策灵活解决各民族计划生育问题。3 、 变通相关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的变通, 作到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为了民族婚姻家庭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婚姻, 婚姻当事人和家庭的利益, 有必要在民族婚姻变通条例中相应的责任条款。如: 设立无效婚姻主体的法律责任, 分别采用民事、 刑事、 行政制裁的措施。理, 既要严格依事, 又要照顾本民族、 本地区的特点,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迅速处理, 以免久拖不决, 造成不良后果。结束语藏族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通过婚姻法在的变通达到了有机地结合。我们,通过加强与完善婚姻立法, 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才能促进全面、 有效、 可持续发展, 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15]对少数民族婚姻纠纷案件的处[ 16]参考文献[ 1]陈立明. 藏族传统婚俗文化及其变迁 [ J]. 大学学报, 2002, (2): 38.[ 2], 陈昌文. 现实与制度的冲突  川区婚姻家庭调查. 2002, ( 12): 71.[ 3]胡启忠. 论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 [ J].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2002, (7): 87.[ 4]王银梅. 回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 J]. 社会科学. 2008, ( 9): 93[ 5]列宁主义运动中的幼稚病 [A]. 列宁选集 ( 4) [M ]. 人民出版社, 1972 : 246[ 6]陈焕仁. 走进康巴 [M ]. 成都: 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 2004: 201 .[ 7]白明政.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婚姻法变通的情况浅析 [ J]. 贵州民族研究, 1997, (4): 79[ 8]. 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思考 [ J]. 民族论丛, 2007, ( 2): 22.[ 9]石维海. 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冲突管窥  以西部乡村少数民族为例 [ J]. 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 2): 106.[ 10] http: / /info . tibet . cn/news/xzx w /shjj/200904/t20090407- 468352 . ht m.[ 11]慧, 陈进, 觉安拉姆, 等. 门巴族婚俗文化特征及其与藏族婚俗的关系研究 [ J]. 大学学报, 2007, ( 6): 33.[ 12] http: / /ne ws . x in . /ne wscenter/2008- 04/28/content- 8068850. htm.[ 13], 朱景文. 学 [M ].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24 .(下转第 19页 )第 26卷                   学院学报                   第 5期[ 2]陈瑞华. 未决羁钾制度的研究 [M ]. : 大学出版社, 2004: 40 .[ 3]陈. 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  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 J]. 比较法研究, 2001 , ( 4): 65.[ 4]冀祥德. 控辩平等论 [M ]. : 法律出版社, 2008: 35.[ 5] [7]林钰雄. 检察官论 [M ]. 台北: 学林文化出版, 1999: 17, 26 .[ 6] [美 ]H  W 埃尔曼. 比较法律文化 [M ]. 贺卫芳、 高鸿均译. : 大学出版社, 2002: 171.[ 8]徐祖斌. 案件初查工作探讨 [ J]. 中国刑事法. 1995, (3): 19.[ 9]谢佑平, 万毅. 理想与现实: 控辩平等的宏观考察 [ 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Response to the New Law ofLawyers : EstablishingA Prosecuting- orientedMode of InvestigationL iangMu- sheng( SouthwestUniversity ofPolitical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Abstract : In terms of the regulations, the i mple mentation of the new La w ofLa wyersw illdeprive the investigators and prosecutors , who fight against cri mes relating to official functions , of their predominance in evidence . In response to the challenges causedby the new act , the authors advoc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rosecuting- orientedmode of investigation . In this , the authorselaborate further details of the argumentation in three parts : firstly , reinforcing the prosecuting guidance to the preli minary investigation ; secondly ,in the investigation.K ey words : duty cri me ;i mproving of the contemporary audio recording intervie ws ; and thirdly , creating a syste matic review of evidenceindict mentguide ; synchronized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 pre- revie w of evidence(上接第 24页 )The Conflict and the Adjust mentBet ween TibetanMarriageCustoms and the ModernMarriage Law Taking the Tibetan as ExamplesL iHong( SchoolofPolitics and La w, T ibetN ationalities Institute , Shanxi712082 , X ian yang)  Abstract : Tibetans live in Q inghai- TibetP lateau, due to geographica,l econo m ic , cultura, l religious and other ctors ,institution ofmarriage and its unique customs and habits . These unique marriage customs in so me way conflictw ith the modernmarriage . Chinas practice has proved that the habits of ethnic m inorities can 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modern la w and the bestway is to develop modifications to the Ordinance . In order to avoid conflictw ith theM arriage La w, the T ibetAutonomous Region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 ittee of the specific local situation ,I mple mentation of theM arriage La 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theA cmodation Rules), anda mended in 2004. M odifications to the for mulation and i mple mentation of regul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of a sound legislative syste m of theT ibetAutonomous Region is ofgreat significance at the sa me ti me , modifications to theO rdinance still less than some .K ey words : T ibetanmarriage custo ms; theM arriage Law; the conflict and the adjustmentthein 1981 for mulated the Acco mmodation Rules for the第 26卷         梁木生等: 强化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模式应对新律的挑战        第 5期SRZ朵朵婚嫁网-结婚资讯门户

  2017年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842思想教育原理与方法之思想教育学原理考研冲刺密押题SRZ朵朵婚嫁网-结婚资讯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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