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家族苗族婚嫁习俗
从前,土民有同姓为婚的习惯。有“凡姑家之女,必嫁舅家之子”,名曰骨种。无论年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长10余岁,必得舅氏之子成立婚配”的风俗。有“姑家女,伸手取;舅家要,隔河叫”的说法。还有兄收嫂,弟收媳,称为“坐床”的习惯。青年男女的恋爱婚姻是比较的。在唱歌跳舞时,彼此爱慕,得土老师许可,即可订婚结婚。以后,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受汉族的影响,婚姻要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约束。订婚、结婚,必须备牛、羊、肉、酒、银钱为聘礼,有的贫苦人家,则因此终身不能结婚。
苗族早期婚姻较,后受汉俗礼制影响出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俗。有姑舅表开亲之俗,即姑家女必嫁舅家之子。若舅家无子,姑家之女出嫁还须征得舅家同意方可嫁与别姓。另还有兄娶嫂,弟圆房习俗,有的甚至还有族内通婚的,即所谓“苗家养数子,必有一苗妇“。凡订婚后,女婿每遇节日须备礼品去未婚妻家,未婚妻亦给未婚夫送绣有花的荷包和袜带。姑娘出嫁不兴哭、不、不拜祖,只带雨伞护身,去婆家从侧门进,也不拜堂(有的仅在新房门后拜堂),新娘进屋男方亲属须回避,婚后3天不同宿, 3天后回门。有的新娘有私房田,即娘家的陪嫁田,陪嫁田,由娘家代耕代收,直致新娘后为止。(恩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