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苗族的婚俗
内容提要:苗族,一个古老而神秘的民族,一个坚强而充满创造力的民族,一个而又生生不息的民族。有人拿苗族跟犹太族相提并论,这显然毫不夸张。当我们用历 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审视苗族时,发现让我们感叹的不仅是苗族悠久的历史和富于创 造力的苗族民间文化。苗族几乎了几千年的人类文明,更经历了数不胜数的战争。在 没有长期和平、没有自己文字记载的情况下,苗族文化和苗族依然能够延续下来,这 界民族史上都是罕见的。本文试图从苗族的婚姻习俗中探究,以苗族内在的本质 的东西,我暂且把它称为苗族。苗族的婚姻习俗主要包括择偶——订婚——结婚—— 不落夫家——坐家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独具特色。一个民族的习俗决定着这个民族的 性格,更决定着这个民族与发展的前途。勤劳、坚强、富于想象力和创造力是苗族精 神的精髓所在,吸收和借鉴它,无论于国于民都大有益处。 作者简介:贵州民族学院民族文化学院2002 级民族学专业 关键词:苗族 婚姻 家庭 习俗 择偶 苗族是我国南方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贵州、云南、湖南、广西、四川、湖北、 广东等省、自治区,约有500多万人。解放前苗族的地区已经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是 在苗族居住的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封建地主经济,有些偏僻山区,则保留了不少原始制 的。苗族分布地区数千里,同汉、瑶、壮、彝,土家、黎、侗、布衣、仡佬、水、 白、傣、僳傈等许多民族杂居共处,相互间一直有着密却的经济和文化交往,存在着深厚 的兄弟情谊。 苗族的婚姻习俗 苗族青年男女婚姻的缔结,主要有恋爱和父母包办两种形式。婚的青年男 女一般要经父母同意而后再行婚配;包办婚姻是由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订立婚姻。苗族 婚姻缔结要经过三个过程:一是择配阶段,二是订婚与结婚仪式,三是从 “不落夫家” 传统社交选佳偶苗族男女有传统的社交活动,黔东南称为“游方”(译音,旧译“摇马郎”),湘西一 带称为“会姑娘”,黔西北和云南叫做“踩月亮”(旧称“跳月”),贵阳地区叫“跳花”。 贵州福泉一带叫“跳场”,惠水一带叫“坐月”,广西大苗山叫“坐寨”等。名称虽有不同, 活动内容大体相似。青年男女以这种方式来寻觅自己心爱的终身伴侣。 跳月,是苗人的乐事,可以说是民俗学上所谓“春嬉”的一种,实际上是青年男女择配 盛会。 跳月是苗人喜嬉择配的盛会。举行的时间以仲春季节居多,但是也有在其他的春秋佳 节举行的。会中青春的男女,酣歌狂舞,各选所欢,以结姻好。但这不是婚姻的开始,故 此与其说是婚姻的礼式,毋宁说是婚姻的喜剧。因为议婚、行聘、成婚、同居种种手续和 礼节,都在跳月之后——即青年男女相爱之后才补行。 下面引诉的苗人跳月的材料,其作者大都是清代的汉人,行文中带有一些歧视少数民 族的色彩,望读者。 在《续文献通考》里,有几句简括的话,可以拿来当作跳月的总述:苗人休春,刻木 为马,祭以牛酒。老人之马箕踞。未婚男女,吹芦笙以和歌词,谓之跳月。 清人陈鼎,以汉人幼年滇黔,习见苗人的民情风俗。既长,又娶土司苗女为妻。 著有《黔游记》及《滇黔土司婚礼记》二书,关于跳月的风俗,都有记载,今节录后者所 记如下:仲佳,牯羊苗,黄毛仡佬,白倮倮,黑倮倮(倮倮是彝族的旧称)五种苗,以跳 后,盘旋跳舞,各有行列。讴歌互答,有洽于心即奔之。越月送归母家,然后遣媒妁请聘价等。既成,则男就于女,必生子然后归夫家。周礼暮春之会,大会男女,则石者奔之勿 禁,不及时者勿许。今此五苗,无论过时与不及时者皆奔,殆其流弊欤。 清朝黄元治的《黔中杂记》,也有述及黔中苗人的风俗,虽没有明解是跳月,但是与 所诉的中心事实正同,可断为同属一类。其说云:此间的人“无婚娶礼,女子踏歌, 男子芦笙和之,音调协则配合”。他说苗人没有婚娶礼,是大大的,苗人的踏歌唱和, 便是婚娶的准备,两情既洽,然后告于父母,依礼成婚,其手续虽与汉族有不同,却也相 方亨咸也是清朝人,所著《苗俗纪闻》,记苗人的婚俗,比黄元治较详。他记贵州的苗人习俗说:其婚也,无媒妁。男子壮而无室者,以每年六月六日,于将蹉,悉登山四望。 吹树叶幼幼声,则知马郎至矣。未婚之女群往从之。任自相择配,先合而后议婚。视女之 ,以定聘之高下,聘无币帛,唯牛若干。父母不受聘,聘归舅氏,云还娘钱,如女多, 清朝又有一个到贵州做官的人叫田雯。其自叙云:所居离城十里,即是三苗之种。因就其观察及父老传言,写成《苗俗记》一卷,把苗的族类、分布、风俗和生活,分条叙述 颇详。兹摘录与本题有关的几条如下:花苗在新贵广顺州。。。。。。每岁孟春,合男女于野, 谓之跳月。预择平壤为月场,及期,男女皆更服饰装。男编竹为芦笙,吹之而前,女振铎 继于后因为节。并肩舞蹈,回翔婉约。终日不倦。暮则挚所私归,戏浪笑歌,天晓乃散。 聘赀以女之妍媸为盈缩。必生子然后归夫家。 下面他接着说,新贵县谷池里的东苗、西苗,风俗与花苗全同。又叙独家龙家的跳月: 独家,贵阳、都匀、镇宁、普安皆有……亦于孟春跳月。用绿巾编为晓圆毯,如瓜,谓之 记得我国的传奇小说,常有千金小姐结彩楼,抛绣球以选快婿的佳话,这总比“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盲目式的结合好一点,不过这个仍然不是恋爱,因为操选择权的 贵家女子,只是片面的选择,不是相互的恋爱。而苗人的“抛绣球”却是真正的恋爱。 田氏没有说明受花球者有没有迎拒的,但别种记述,却明白指出男女双方都有迎拒的 :有女就男而男不欲者,有男求女而女拒者。这种择偶,才够得上“选择”四个 字,比那千金小姐抛绣球好得多了。 赵翼是清代著名的文人,著有《檐曝杂记》三卷,博采朝野苗闻,编撰成书。中有一 段详记苗倮的风俗:粤西土民及滇黔苗倮风俗,大概皆淳朴,惜男女之事,不甚有别。每 春月趁墟场唱歌,男女各坐一边。其歌皆男女相悦之词;其不合者,亦有歌拒之,如你爱 我,我不爱你之类,若两相悦,则歌毕辙携手就酒棚并坐而饮。彼此各赠物以定情,订期 相会。甚有酒后即潜入山洞中相昵者。其视野露田野之事,不过如内地人看戏钱之类, 非异事也。当墟场唱歌时,诸妇女杂坐,凡游客素不相识,皆可与之嘲弄,甚有相偎亦所 不禁。并有夫妻同坐墟场,夫见其妻为人所调笑,不嗔而喜者,讲妻美能使人悦也,否则, 或归而相诟焉。凡男女私相结谓之“拜同年”,又谓之“做后生”,多在未嫁娶以前,谓嫁 娶生子,则须在家苦作,不复为此游戏。是以其俗成婚虽早,然初婚时夫妻例不同宿。婚 至夫家,仍不同寝,恐生子则不能做后生也。大抵二十四五岁以前,皆系做后生之时。女既出拜男同年,男亦出拜女同年,至二十四五以后,则嬉游之性已退,愿成家室,于是夫 跳月之会,为未婚男女而设,今据赵翼所说,则已婚妇人亦参与其列,而任游客调笑,此则深带春嬉狂欢的色彩,无怪乎礼教观念特深的汉人视为“夷俗”了。然而从上文可以 看出,这种放浪的行为,也只是限于已婚还没有生子的妇人,一经生子便得严加检束了。 苗人把把女子的生活划分为两个时期,生子前可谓“做后生期”,生子后谓“做主妇期”, 这两期的生活是截然不同的。这和广东南海,番禺,顺德三邑的“不乐家”的风俗很是相 赵翼提到苗人“趁墟”时男女所唱求爱的情歌,而未详说其歌词的音调格式,清人陆祚蕃著有《粤西偶记》一卷,卷末所记苗人春月踏歌的情况,足补以上诸书之缺。他说: 狼人者,亦古磐瓢之苗裔,粤西诸郡处处有之。。。。。。其俗自幼即习歌,男女皆依歌自择 以上是对苗族择偶方式“跳月”的一个简单描述,近代后青年男女的择偶活动大多在农闲时进行,如黔西北、滇东北春节后的“吃平伙饭”,黔东南的“爬坡”等。以黔东南 为例,平时青年男女“游方”,多在比较偏僻的村边、田埂、桥头、树旁、河岸等地进行。 但是必须选择公开的,别人能够看得到的地方,而不能在隐蔽处进行。夜间游方时也只能 在离寨子较近的空房墙角,或者女房住宅门口等。节日的游方坡一般设在离寨较近的芳草 地或林间树下,设多少游方坡,以同姓或同男女回避为原则,一般寨子有三四个即可。 男青年往往是主动到女方的游方坡,用吹口哨、木叶、芦笙或者以约好的信号邀请女方“游 方”,“游方”时,大多是三五成群地集体活动,男女双方经过多次接触,彼此有了一定感 情,可以互赠一些小礼物表示爱慕。当双方感情加深后,两人可以私下交换信物,如银饰、 衣服等定下白首之约。过一段时间后,双方可以向好友或姐妹、兄弟等透机密,并且 通过他们转告父母。假如获得同意,形式上仍然要经过说媒订婚和结婚等仪式。但男女任 何一方的父母不同意或者双方不同意,大多服从父母的决定而解约,有的则举行婚礼 自成门户,也有的造成婚姻悲剧。 男女择配多 苗族男女选择配偶时,要受到许多。这些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追溯人类婚 姻的早期阶段,最早的就年龄级。苗族不同辈分的人不能结合,如果违反了这个 ,必须鸡、羊、猪等祭祖先谢罪,同时按习惯做出处理办法,多数被逐出家族,迁 往异乡,有的则被姻缘。其次有亲兄弟姐妹、姨兄弟姐妹不能成婚的,这种婚姻 是在母系氏族得以确立的时代出现的。与此同时,苗族执行姑舅表兄弟姐妹婚,叫做 “还娘头”。第三种是同者不能通婚,这种是进入父系氏族后产生的,在各地 苗族种具有普遍性。同是指有共同的父系血缘关系的后代。当苗族使用汉姓后,一般指 同姓同者不能结婚,其实质仍然是同者不能婚配。在同姓同集聚的村寨里,这种限 制尤其突出。但是在杂居的村寨,对此执行得并不甚严格。有的地区为了通婚的方便, 本来是同同姓的村寨,一部分人改换另一种汉姓,从此一分为二,以结蒂好。如黔东南 台江的忙寨,原来都是同的邰姓,后来有人改成了吴姓,成为邰、吴两姓的村寨,两姓 也就可以通婚,在苗族古歌里至今还保留着由于同不婚而必须远嫁的姑娘们离乡背井的 痛苦呻吟。 苗族有不同服装不婚的习惯。由于历史上长期不断迁徙而造成苗族各部落间的隔离, 不同服装,以至不同方言都表示其祖先可能来自不同部落,因此苗族不同服装不婚的习惯, 是部落内婚制时代遗留下来的旧俗。 不同民族不婚,这种情况在解放前较普遍,特别是聚居区更为突出,杂居区则较 小,解放后,不同民族相互交往增加,在实现共同事业中,各民族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因而有些地区不同民族不婚的已开始突破。 解放前,在婚姻选择上还存在阶级差异,“门当户对”的思想较普遍,地主的女而极 少嫁给雇农子弟。例如台江南省寨的一个地主姑娘,在游方时竟用“二百担才能说话,三 百挑才能来游方,五百挑才能结夫妻!”的歌词向男青年们挑逗,例如被认为有老虎和 蛊的人家,其女儿就很难嫁出,除此之外,生产、生活条件的差异也起着作用。较为 平坦的地区,生产较为进步,生活也比较优越些;相反,住在高坡的苗族生产比较落后, 生活比较贫苦,因此有些地区不愿娶高坡苗的姑娘。贵州施秉有一句老话:“老婆找不到, 才向高坡要”。由此可见,解放前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男女婚姻选择上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苗族择偶的较多,但分析起来,不外乎两类,一是原始婚俗的遗风,一是 封建社会的阶级烙印。 缔婚礼仪 婚姻缔结的第二个阶段,是订婚和结婚。订婚仪式,各地有所不同,以黔东南地区为 例,若是父母包办婚,则要在女家举行“鸡看眼”的仪式,以卜凶吉,双方父母邀请亲 属族人三至五人,在订婚日,由女方以男性亲戚,按照习惯将鸡挤(不能用),然 后煮熟取出看其眼睛,双眼睁闭一致者为吉,可以进行订婚仪式,双眼睁闭不一致者为凶, 则订婚作罢,不过,这样的形式现在已经不再举行,只要双方父母同意,则择吉日订婚, 双方清亲族若干人,在到对方家的半上互换订婚礼品,交换后把钱给媒人,糖分给亲族 报喜。另外,男方还托人给女方送聘礼,女方要还礼,有的地区吃酒摆宴,沙鸡宰猪,热 闹一番。若是经过“游方”的婚,相互赠信物为凭。订婚信物有手镯、项圈、衣服等。 私定婚姻时,可请知心好友参加,以婚人。尔后,向双方父母说明,再向亲友宣布。 彩礼数量根据家境而决定多少。黔东南的大部分地区和湘西及城步等地,以银钱为主, 同时送酒送肉,黔桂边区和黔西北一带,以送牛一至数头,或几百斤肉,另外还要送米, 结婚的年龄女的多在十七、八岁,男的二十岁左右进行,有的地区一般结婚年龄较小,女子在十三、四岁即已成婚,。结婚吉日一般选在农历正,二月和八至十二月,这时是农 闲季节,正适宜办喜事,结婚日期大多喜用卯、丑、子、午日(据说这些日子的属相,象 征着吉祥),忌讳在申日举行婚礼。婚期决定后,男方通知女方,但并不向亲友正式宣布, 任其自然,届时亲友都来祝贺。结婚仪式在男家举行二至四天,在女家举行一天,苗 族男婚女嫁都是整个家族的事,不只是由事主一家承担,所以热闹非凡。 欢声笑语迎新娘 按照黔东南地区习俗,新郎在迎亲时不亲自迎接新娘。男家在吉日的前一天便派 几个青、壮年男子和十来个年青女子(必须是双数),前往新娘家接亲,但也有的地区只 在寨口迎接,或新郎亲自带新娘回家。迎亲时,一般要带鸡、鸭、糯米品。迎亲人到女家 后,要举行一定的仪式。有的地区在迎亲人到来时,女方亲族的姑娘们进寨,并用煤 烟涂抹迎亲人的脸,迎亲者必须抛些铜钱以便引开阻拦者;有的地区要隆重招待迎亲人, 喝酒唱歌,欢声笑语通宵达旦。 女方对送亲也倍受重视,并很隆重,一般要邀请伴娘陪送新娘去男家。这些伴娘都是 未婚少女。女方按照惯例送给男方糯米饭、猪肝、猪肉、鸡鸭等。另外还需带着一只去掉 内脏的净猪,由迎亲来的人抬回男家。新娘动身前,亲族人都来送别,特别要由新娘的兄 弟敬酒告别。新娘离开女家时,姊妹们拿雨伞一把,与新娘一样身着盛装,与迎亲人一起 步行到男家。沿上女家带的糯米饭,分送给人,凡吃到糯米饭者,都认为吉祥如意。 女方的男亲属送新娘至半便折回本寨,女伴们继续陪新娘行进。在迎接男家的上,由 男家派来一位妇女接过雨伞,再一同去男家。 接亲的队伍抵达男家后,先由男家亲族中的一位中年妇女点火一把,然后由新娘左脚 踏灭或跨过入门(有的地区是跨马鞍),再由点火的那位妇女向新娘敬一杯酒,然后由接 伞的那位妇女引入新房。送亲的伴娘们也随着到新房休息。有的地区,在休息前还要举行 仪式,即由新娘、送亲人、迎亲人等在门口各喝一大牛角酒以示吉祥,再进入新房休息。 婚宴吉日新娘忙 新娘休息片刻,开始吃饭。男家将亲族送来的糯米饭集中放在一起,由新娘尝食。首 先要尝食新郎家的所备的鱼和饭,接着尝一两家亲族送来的美酒食物,还要取一点饭撒在 地上以敬祖先。在黔东南舟溪一带,新娘进家后,要举行掐鱼敬祖仪式,男家事先把两尾 不剖肚的鲤鱼略煮片刻,装在碗里,由一位妇女端给新娘掐一下,但仍需保持鲤鱼的完整, 而后再 拿去煮熟,由男方亲族里的人吃掉, ,留下完整的鱼骨用纸包好藏在屋瓦上,不再触动。 新娘在结婚日,要在男方家参加挑水等象征性的劳动,这是新娘成为夫家的一 种形式,庆贺喜日的宾客在旁边观看,十分热闹。然后,男家宴请来宾,男女客人分别在 长条形桌椅上饮酒唱歌,男女青年借此机会也可以去“游方”,有的地区举办欢宴数日, 有的只一日即可。在此期间,新娘和新郎不能,各由伙伴们陪宿。婚宴结束后,新娘 便和伴娘们回娘家,男方也派妇女陪伴新娘同行。 新嫁娘“不落夫家” 结婚日,新娘与新郎既不拜堂也不,只是夫妻结合的象征,并不是夫妻同居建立 新家庭的开始。真正家庭的建立还要经过第三个阶段。 从了“不落夫家”到“坐家”的风俗在汉族的个别地区也有遗存,而各地苗族则保留 比较普遍。以黔东南地区为例,新嫁娘在婚礼结束后,由一群盛装的妇女簇拥着沿着山道 走,这是回女家进行回门仪式。此时,女家已经做好迎接女儿回门的准备,以美味招待陪 伴们,饮酒唱歌。仪式结束,新娘就留在娘家,并不马上返回男家居住。只是在过年过节 或农忙时期,或南方有其他要事的时候,经过多次邀请,才到男家短住几日,此时男家必 须带着礼物迎接新娘,女家也备酒菜款待。一年之中如此来往数次。在这期间新郎与新娘 才可以同宿。新娘在夫家短住期间内,不能触及灶具用品,甚至吃饭时也由人代为盛饭。 为此,新妇像是客人。新妇在娘家的地位不便,这就是俗称的“不落夫家”。新妇什么时 候到夫家长期居住,主要根据新婚夫妻的感情,受孕时间快慢,以及结婚年龄的大小而定。 新妇的坐家仪式 当新妇决定到夫家居住后,要择吉日在夫家举行“煮饭”或织布仪式。首先由新妇亲 自煮饭菜供祭祖先,然后由婆母或夫家族内妇女陪同在返回娘家。这次回家与以往不同, 新妇开始改变自己在娘家儿女地位和身份,不再触及娘家的锅灶物。新妇回家时,娘家亲 族要送小米穗带回夫家,以示多子多孙之意。经过这些仪式后,新妇才真正成为夫家。 为此,一对新人开始新的生活。 苗族男女婚姻达多经过几年才完成。另外,在“不落夫家”期间,新郎与新娘仍然与 其他青年男女一样参加“游方”,虽然举行过婚礼,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稳固,在此期间, 如果遇见新的意中人,就会造成婚姻纠纷。解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新的婚姻 习俗逐渐形成,有的地方缩短了“不落夫家”的时间,有的已经了这些旧习俗。 父系小家庭 苗族的家庭形式是按照父系组成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家庭一般不超过三代, 通常儿子成家后,即与父母分居,自建家庭。 由于家庭关系是以父系计算,苗族的名字,大都是父子连名,多数地区使用全称时, 子名在前,父名在后,祖父名最后,相互称呼时,只用本名而不带父名或者祖父名,并且 在名字前冠以尊称如公,婆,父,兄,弟,姐,妹,现在苗族多有汉姓,或者叫学名,通 用汉姓的地区多是杂居区,也有聚集区,有的地区仿照汉族习辈分,修纂家谱,建立 祠等。但是在黔东南一些偏僻地区,追溯家族支系时,用父子连名推算可以达到十几代 作为家长,父母具有同等的地位,重男轻女现在并不突出,在分家时,除留下父母的养老田外,还要留下未婚女子的姑娘田,其余财产由兄弟均分,南有些苗族地区对未婚的 弟弟要多分一些。 苗族家庭男耕女织,父女共同分担劳动。当子女长到一定年龄后,父母即与子女 分室居住,男孩与女孩也要分开,个人住屋虽小(有时只放得下一张床),但是总要设法 使子女独自居住,以便子女参加“游方”活动,分室而居的年龄,要视居住条件而定,但 是一般到十二三岁多已分开居住。 再婚、入赘与离异 苗族在处理再婚、转房、续弦、纳妾、入赘、离婚等家庭问题时,各地区也不一致。 由于苗族没有从一而终的观念,因此对寡妇再嫁没有什么,一般中青年寡妇无一例外 的再嫁。特别是没有生育的妇女,夫丧后,在夫家住一个月或半年,就可以回娘家长住, 如系在“不落夫家”期间丧夫或者丈夫病危,一般也不取照料或者,以避免不吉利。 青年寡妇照样可以“游方”。不受任何歧视,再婚时给原夫家送取一笔眼泪钱即可。一般 寡妇再嫁的条件比未婚出嫁差些,找的对象往往也是丧偶或者有某些缺陷的人,有子女的 再嫁者,其子女的处理因地而异,黔东南一带,如果小孩幼小,可以由其母抚养,但是长 大后要送回原夫家族,黔西北一带,生有子女的寡妇可以将子女带走,并可带产,有 的地区还可以招夫上门。 苗族对转房制并不严格,寡妇可以在前夫兄弟中转房,也可另寻配偶。 纳妾,在苗族家庭中是比较少见的,理由大多是因为发妻不生育而纳妾。在纳妾之前, 男方必须征得发妻娘家的同意,并且送礼物以示赔礼。得到女家同意后方可再娶。这样的 纳妾,妾的地位并不低下,往往妻妾以姊妹相称,妾生的子女与发妻生的地位一样。 入赘在湘西,川南以及海南岛等地是不受的,无子人家可以招抚入赘,同时,赘 婿享有继承权,二在清水江流域一带很少有入赘现象。 在青年中,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那些父母包办的婚姻。尤其在“不落夫家” 期间,提出离婚者更为突出,苗族的离婚,要向提出的一方赔礼。如果是男方提出的, 在贵州惠水一带,男方必须以一二石米赔罪,黔西北则要给女方七头牛,七只羊,七斗粮 作为赔偿。南方还不得索回结婚时送的聘礼,另外还要给女方一定的生活费,有的地方称 此为补钱,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必须给男方相当的结婚时的聘礼钱,黔西北女方还 要给男方九套花衣服作为补偿,离婚后的男女,一般不回遭到社会的鄙弃,已经有子女的 夫妇,很少有离婚的现象。 综上所述,苗族的婚姻与家庭,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发展变化的, 今后还将随着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式而不断的发展变化。 参考书目: 1、《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严汝娴主编 中国妇女出版社 2、《苗族服饰文化》杨正文著 贵州民族出版社 3、《中国民俗大观》上册 惠西成石子编 广东旅游出版社 4、《中国少数民族风俗与传说》蒙宪、郭辉编著 南海出版公司出版 5、《中国少数民族婚丧风俗》严汝娴、刘宇编著 商务印书馆出版
毯,如瓜,谓之花球,视者掷之在室奔而不禁,嫁乃绝之以姿色定聘赀,铎至牛三五十头龙家娶生子,则须在家苦作,不复为此游戏是以其俗成婚虽早,然初婚时夫妻例不同宿婚夕,其女即拜以邻妇为干娘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