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喝了喜酒却悔婚 收到的12万彩礼被判退7万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那么男方给予礼金后,女方不同意结婚,送出去的彩礼又该如何要回呢?是不退、退还部分还是全退?
近日,合川区审理了一起因“彩礼”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针对这个问题,也用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酌情退还。
2015年,秦先生经人介绍,与伍女士相亲认识。同年腊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秦先生向伍女士支付“见面礼”2万元。
此后,双方在一起居住生活,在此期间伍女士感觉秦先生“有不良习惯”而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开始分居,不再来往,秦先生逐向提讼,要求伍女士退还彩礼钱12万元。
经审理认为,首先,涉及被告伍女士是否应当向原告退还彩礼的问题。伍女士收取了原告秦先生的彩礼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她应当向秦先生返还彩礼。
其次,伍女士应当向秦先生退还彩礼数额的问题。秦先生支付被告彩礼共计12万元,但伍女士亦有给付陪嫁品,且伍女士的陪嫁物品现为秦先生占有。
考虑前述财产的处理情况,再结合秦、伍双方交往时间及曾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伍女士对秦先生亦有回礼的情况,酌情认定伍女士应退还秦先生7万元彩礼。
本案判决作出后,男女双方对的判决均无,判决生效后,伍女士主动将7万元彩礼退还给秦先生,此案得到了解决。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按照法律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解除婚约后对双方今后谈婚论嫁带来的影响等因素后,由酌情认定。(记者 张旭 通讯员 牛立威)
从2000年开始,婚姻消费可谓飞涨,彩礼数额几乎需要一个劳动力不吃不喝劳作4年至7年才负担得起。在舞看来,不少地方婚礼的恶俗化和庸俗化现象堪忧。所谓婚俗的庸俗化,则是指突破平时的风俗底线,为了取乐,肆意打扮和新人特别是新郎甚至因此而引发血案的现象。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天价彩礼、奢侈浪费办婚礼等问题,民政部日前要求,全面推进婚俗,简约适当的婚俗礼仪。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巡视员杨涛表示,将利用农村基层组织,把办婚礼流程、数额等通过村民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农村的红白理事会给予规范。
通过司法对农村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让彩礼回归传统婚俗的仪式象征意义上来,既是司法审判的基本职能,更是依法引导移风易俗的客观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