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上鞭炮人眼 新郎和受司仪各担部分责任
2014年11月,正在筹备婚礼的被告刘某找到原告赵某为其婚礼担任司仪。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176.24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的80%,原告赵某承担20%。
婚礼进行中燃放鞭炮本为烘托气氛,但不幸的是,司仪的眼睛因此受,结果新郎也要跟着承担相应的责任。3月24日,鼓楼区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4年11月,正在筹备婚礼的被告刘某找到原告赵某为其婚礼担任司仪。12月1日上午,司仪赵某在陪同刘某迎娶新娘过程中,被燃放的鞭炮崩了左眼,因眼睛疼痛不止,赵某在中午婚礼敬酒时就离开,刘某付给赵某司仪费用800元。当天,赵某因左眼受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34.24元。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176.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为被告主持婚礼过程中,原告让被告找人放炮时被鞭炮崩左眼,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被告是在其安排下让人燃放鞭炮的,故原告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的80%,原告赵某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