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姐姐婚礼途受阻 同学租车接送车毁人
者家属称,2013年12月31日,家住云阳县城的程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佘某,佘某将车开到云阳县故陵镇去办事。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从主城赶回老家参加姐姐婚礼的吴某,到云阳县城后没有了班车,就让同学陈某租车去接他。
据悉,陈某借来佘某开的轿车,从故陵镇出发,驾车经过云阳县新津乡新津村6组段时,坠于道左侧的磨溪河中,陈某当场,车辆受损。
今年1月22日,警方认定陈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的父母找到程某、佘某、吴某,谁都认为自己无责。吴某称,当时自己虽然打款2000元给陈某,但并不是租车费,而且两地打出租车也要不了这么多钱,他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
陈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因陈某系单独驾车,且已身,案件事发经过无法找到直接,法院便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陈某回到云阳天时已晚,没有大众公共交通工具,他的最终目的是故陵,基于与陈某的关系,要求陈某驾车到云阳县城去接他回故陵镇的可能性较大。同时,有证人,事发前吴某给陈某的银行账户打款,而且明确该款是要求陈某租车去接他的租车费。
据此,法院认定陈某驾车到云阳县城接吴某回故陵镇,是受吴某的无偿请托,二者之间形成帮工关系。鉴于陈某违法驾车存在重大,法院判决吴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4万余元,其余由者亲属自行承担。
请托人与被请人之间是否属于帮工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无意外发生,是不难认定的。如果一方,帮工关系的认定就有些复杂。为此,市二中院民一庭、刘康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法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者家属称,2013年12月31日,家住云阳县城的程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佘某,佘某将车开到云阳县故陵镇去办事。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从主城赶回老家参加姐姐婚礼的吴某,到云阳县城后没有了班车,就让同学陈某租车去接他。
据悉,陈某借来佘某开的轿车,从故陵镇出发,驾车经过云阳县新津乡新津村6组段时,坠于道左侧的磨溪河中,陈某当场,车辆受损。
今年1月22日,警方认定陈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的父母找到程某、佘某、吴某,谁都认为自己无责。吴某称,当时自己虽然打款2000元给陈某,但并不是租车费,而且两地打出租车也要不了这么多钱,他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
陈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因陈某系单独驾车,且已身,案件事发经过无法找到直接,法院便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陈某回到云阳天时已晚,没有大众公共交通工具,他的最终目的是故陵,基于与陈某的关系,要求陈某驾车到云阳县城去接他回故陵镇的可能性较大。同时,有证人,事发前吴某给陈某的银行账户打款,而且明确该款是要求陈某租车去接他的租车费。
据此,法院认定陈某驾车到云阳县城接吴某回故陵镇,是受吴某的无偿请托,二者之间形成帮工关系。鉴于陈某违法驾车存在重大,法院判决吴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4万余元,其余由者亲属自行承担。
请托人与被请人之间是否属于帮工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无意外发生,是不难认定的。如果一方,帮工关系的认定就有些复杂。为此,市二中院民一庭、刘康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法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