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洞头区干部、人员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暂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八项”,严格规范全区干部、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所称人员,是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执行本。
第 本所称婚嫁喜庆事宜,是指干部、人员为本人、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以结婚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六条 干部、人员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视为干部、人员本人操办。
1.严控操办规模。干部、人员的婚事宴请单方不超过20桌,人数不超过200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不超过40桌,人数不得超过400人;不准借男女方、其他近亲名义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4.严控烟花爆竹。在迎亲开始和结束两个时间节点上燃放,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场所及酒席置办地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5.严控酒席费用。酒店办酒席人均菜品消费不超过300元,非酒店场所办酒席,人均菜品消费不超过200元。
7.提倡集体婚礼、旅行婚礼、自助餐婚礼。自助餐婚礼,每对人数不超过400人,人均菜品、酒水消费总额不超过150元。
第八条干部、人员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中,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履行职务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其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第九条干部、人员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中,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或者安排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参与婚嫁喜庆事宜。
第十条每个村居提供一个操办喜事的公共场所,条件有限的村居由街道(乡镇)统筹临近村居公共场所,至少3个临近村有一处。
第十一条在操办婚嫁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拒收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0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在10日内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1.实行事前报告。操办婚嫁等喜庆事宜需在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报告,并如实填报《操办婚(喜)事报告表》、如实提供宴请酒席的菜单及酒水名单,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必须对婚嫁喜庆事宜相关进行提醒与监管。区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填报后,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公示3天无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表报送区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和区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明办),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存档一份;非领导职务人员及其他干部、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和同级(纪检组)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广场上举办婚礼的,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报属地和区综合执法局备案,1000人以上的,由洞头审批,对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4.公示。报告登记表在经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并在本单位显要公示。
5.处理报告。各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所辖范围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大对婚嫁喜庆事宜的操办、操办规模、收受礼金等监管力度。对不听劝阻、违反的行为,要在24小时内报区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区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 各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干部、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操办婚嫁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干部、人员应把执行本的情况作为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1.干部、人员违反本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人员违反本的行为不、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人认真贯彻《洞头区干部、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暂行》的所有要求,操办婚事遵守“五严控五提倡”,并引导教育家属婚事简办,如有违反自觉接受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