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明日开庭 专家呼吁创新
全国首例涉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诉讼案将于4月15日开庭,这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据财新记者了解,1月7日,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认定为运营,罚款2万元。50天后,开出罚单的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被陈超起诉至济南市中区。目前,济南市中区已正式受理,将公开审理该案,此案受到广泛关注,多家网站已预告将全程直播。
对于专车的态度,交管部门曾有不同,2014年11月,中国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针对专车业务作出了“不要一”的,这被视为鼓励专车运营的标志。但随后,、上海、沈阳、南京多地交管部门针对私家车加入专车行列颁布,进行处罚。
最新的动向是,2015年1月9号,交通运输部明确,支持合规的租赁车辆作为专车服务,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这意味着,专车必须是租赁车辆,私家车被排除到专车之外。
4月12日,在大学与行研究中心主办的“专车第一案”暨专车发展法律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济南客管中心对涉事私家车运营者执法有据,但量裁过重,专车作为新兴事物,应得到创新,法律具有滞后性,应适应社会发展进行变革。
专车第一案缘起
1月6日,济南客管中心曾:即日起,济南的专车业务将按黑车查处,一经查实,处以5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
在第二日的行动中,4辆专车撞到了枪口上,陈超的东风标致508就在其中。据陈超的代理律师、文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谦介绍,陈超于1月7日上午拉两名乘客,从济南八一银座到济南西站。到达目的地后,他被稽查人员围住,并询问其是否在利用打车软件进行营运。起初,陈超和乘客都称是朋友关系,并非专车,但在执法人员不断之后,乘客承认是专车。随后,陈超收到一张车辆暂扣单,车子被稽查人员开走。
陈超成为专车驾驶员仅1个月。李文谦介绍,陈超于2014年12月1日办理相关手续,挂靠在济南本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在被查处前他共接过100多单,每单金额多在20多元,都是通过手机转账,收入共计3000多元。
在车辆被查扣后,陈超申请召开听证会。2月11日,听证会在济南客管中心举行。但几天之后,他收到了正式的处罚决定书。为不影响正常生活,他只得先行交了2万元罚款,在春节前将车提了出来。
目前,陈超以个人名义起诉,希望能胜诉拿回被罚的2万块钱。陈超提起诉讼的理由是,济南客管中心对其查处的不充分,专车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应该得到认可。
法律界承认执法有据
在此案之前,专车曾经历多轮争议,中国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曾,对于专车业务,不要一。但专车在各地,2014年底,上海曾明确专车服务为“黑车”、“运营”并开展行动后,也在2015年伊始作出了同样的举动。除此之外,专车在沈阳、南京、上海等多地遭禁。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4条,私家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从事专车服务的行为,属于未取得运营资格擅自从事运营。
但代理律师李文谦认为,仅从个案而言,“我们认为这个处罚明显存在事据不充分,法律适用错误这样一系列的问题。从个案中也体现了一些各级、主管机关,他们对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态度。”
大学院教授沈岿则认为,“从目前打击专车的执法依据来说,我认为它确实是有依据的。”按照以往的行政惯例进行裁量,运营需要“两证”,一是道经营许可证,二是汽车营运证,两证缺一就构成营运。但专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裁量惯例和基准。
就裁量空间而言,“是不是要对提供专车服务的驾驶人员进行接近上限的处罚,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则,能不能考虑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沈岿表示,针对专车驾驶人员的处罚,归根结底是处罚了专车公司,增加了经济创新的成本。
中国大学副教授王军认为,此案处于私家车与租赁车两种模式的边界地带。“济南、山东对汽车租赁、挂靠都没有明确的,是很模糊的,如果租赁车处罚,它只是一个违法的挂靠,不规范。”王军认为,陈超并营运,而是违法挂靠租赁汽车公司的行为。
判罚背后的利益之争
《华尔街日报》曾发表文章分析,中国的汽车租赁市场规模只有美国的四分之一,从2008年至2013年,中国汽车租赁公司的总收入从90亿元人民币迅速增至340亿元人民币,且预计在2018年将达到650亿元人民币。
“专车的兴起毫无疑问会对现行的出租车和租赁车的管理体制构成冲击,管制的真正目标是在既得的出租车的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背后相应的利益,以及有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地扩大汽车租赁公司的利益,进入到原来的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里。”沈岿分析。
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一直备受争议,由此造成的牌照垄断更是引发长期问题,至今,因出租车公司“份子钱”过高引发的各地出租车罢运仍屡见不鲜。沈岿表示,对于出租车要不要搞特许经营,当年立法时就多有争论,如今,到了汽车租赁行业,争议再一次爆发,能否解决好汽车租赁行业的问题,对于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按照1998年《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的表述,汽车租赁业需要两证,道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的道运输证,并且要求必须“车租赁”,即仅出租车辆,不配驾驶员,以与出租车模式作区分。但到了2007年,此废止,汽车租赁公司开始打擦边球,提供驾驶人员,以适应市场需求,这一模式也被默认。
但到了2011年,为了遏制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启动车牌摇号制度,随后,上海、广州、贵阳、、天津、杭州、深圳等地也陆续实行汽车限购政策。在限购城市,汽车租赁牌照也随之紧缩,但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私家车挂靠已经成为公开的行业秘密。
君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明君介绍说,在上海、广州、南京、厦门、辽宁、太原、武汉、重庆等地,交管部门都针对专车,通过运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管理办法,将专车定性为营运,予以。
王军认为,“四方协议”的模式是符律,应当予以认可的。所谓“四方协议”,即专车平台先将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再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车主,从而签订一份由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共同签订的“四方协议”。在此种情况下,专车平台提供的是汽车租赁及司机招募两种服务,顾客先租车,之后再招募司机,只不过司机正好是汽车的车主,这样就绕开了汽车租赁不得配备驾驶人员的管理,进而规避风险。
关于私家车进入专车运营,王军认为,从民法的角度看有基本的问题,私家车是私有财产,依照物权法有使用收益,使用收益的范围有行政许可相区分,在边界上存在模糊地带。“我个人看法,虽然共享经济的发展,应该承认这种符合资质的,有一定条件的私家车进入市场。无论是从环保,还是能源的节约,对全社会是一个改善。”
呼吁修订法律创新
作为新生事物,专车是否“”一直众说纷纭。根据既有法律法规,专车确实存在“”之嫌,但根据现有的社会发展现状,专车给与“”身份,也一直受到界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从专车发展的角度来说,应该是观念的变革推动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因为很多法律,很多旧有的制度已经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个时候就要及时地对法律进行修改,对制度进行变革。如果用一个陈旧的,来社会的发展,那显然是不适合形势的。”
周汉华介绍说,从2012年开始,中国先后进行了三次试点,尝试在法律有的情况下终止法律的实施。在专车方面,也可以试点方式进行尝试,鼓励新生事物发展。“自贸区两次,第一次是授权广东暂停5部法律的实施,第二次是上海自贸区,暂停3部外资法的实施,最新的一次是最近在31各省市自治区各挑选1到2个区县,暂停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实行同地同价,市场化方式进行补偿。”
沈岿也表示:“根据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管部门实际上是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的,以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需求,如果有这样的考虑,我觉得我们下一步要研究的是,像这种专车的兴起,到底是不是在立法上进行相应的修理,以给它一定的空间。”
技术进步带来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应该如何抉择?19世纪美国的查尔斯河桥梁公司案被学者们引以为例。1785年,的州议会通过立法批准查尔斯桥梁公司在查尔斯河建造一座桥,给与特许经营40年,40年未满又延长到70年。但桥建40多年以后,由于人口增长,经济繁荣,桥梁出现拥挤。另外一家桥梁公司就提出在查尔斯河上再建一座桥,州也批准了。查尔斯桥梁公司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提起诉讼。
何海波介绍说,针对此案,界出现意见分歧,但是多数意见是,存在的目的是要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新的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新的交通的方式。那么第二座桥梁的建造,有利于人们交通的便利和经济的繁荣,最后美国最高法院驳回查尔斯公司的上诉。“这是美国的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因为它传达了一个最基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