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租车司机醉驾致一人 新郎被判担责三成
一起看似普通的醉驾致人案件,日前成为江门一些市民热议的焦点。据了解,2012年11月5日凌晨1时35分,一辆载有7人的小轿车在市水口镇向市区长沙方向行驶时发生事故,驶出公右侧外碰撞树,造成车辆损坏,车内一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杨某金醉酒后驾驶的是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在事故赔偿问题上,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因婚宴约请众人玩乐的新郎谢某培对出租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判决其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新郎不服,继续向省高院。
2012年11月2日,谢某培、杨某永和杨某成3人(都有驾驶证)各出资500元,签订3份合同向车主张某成(挂靠在新会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车,11月4日,3人各开走1辆租赁车辆去水口某酒吧,在那里约了阿珍、阿雁、阿香、阿霞等4人玩乐。
谢某培描述,11月4日晚10点半玩乐至次日凌晨1点后,其独自驾驶车辆前往苍城;酒吧外,杨某金坐在涉案车辆的驾驶上,被人2次从座位上拉下来,要求给有证的杨某成驾驶,钥匙被朋友取走不让杨某金驾驶;但是,由于租赁车辆由杨某永(杨某金胞兄)出资驾驶而来,因而杨某永抢回钥匙交给杨某金驾驶,车祸中的罗某宏拥抱着阿香共同坐在副驾驶位上。
虽然认定事故责任由杨某金负全责,但是者家属、者起诉,法院判决时,则认为谢某培对车辆有管理义务,损失按照杨某金与谢某培7:3来处理。3辆车各有3人签订合同驾驶,谢某培认为,其只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管理义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对其他车辆负有管理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出事车辆,则是由租赁人杨某永交给无证的胞弟杨某金驾驶并造成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是杨某永。
“租车是为了谢某培的婚礼庆典,如果参加婚礼婚宴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都由新郎新娘负责,以后婚礼谁还敢租车呢?”谢某培的律师如是发问。
谢某培认为,虽然签订租车合同中,出事车辆正是合同中应交付给其驾驶的那辆,但取车时该车已被杨某永开走,交付给他驾驶的是另外的车辆;问话中,车主张某成、第一驾驶人杨某永、第二驾驶人杨某金都相互,张某成将车从新会会城交给杨某永驾驶回水口,后杨某永将车交给杨某金从水口开往市区长沙,才发生事故,谢某培认为,自己不是车辆的管理人。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谢某培租车用于结婚,租车后邀请杨某金等人到水口酒吧娱乐;判其担责的原因是,离开酒吧时,谢某培见到杨某金坐在驾驶上,没有彻底劝阻。
事故后,谢某培和杨某金两人均向者家属支付了15000元。者亲属继而起诉车主张某成、谢某培和杨某金连带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损害抚慰金合共382118.27元。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谢某培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其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妥善管理车辆,在明知杨某金饮酒后、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车辆超载的情况下,仍杨某金驾驶车辆,故应对本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杨某金和谢某培各自有行为,由杨某金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由谢某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杨某金赔偿者家属丧葬费、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害抚慰金合共194967.60元,谢某培相应赔偿74986.10元。
谢某培不服此判决,向江门中院上诉称,虽然其签订合同的车辆为出事车辆,但取车时已经不在,车主交付另一车辆给其驾驶;到水口后,谢某培没有请杨某金喝酒,根据的问话,多人证明当时有朋友不准杨某金开车,其胞兄抢回车钥匙交由其驾驶并导致事故,出事车辆一直没有交付谢某培使用,其没有管理义务,其也不可能同时对两辆车履行管理义务,本案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租车行为并无违法,只有杨某永使用中将车交给无证、喝酒的胞弟杨某金驾驶才是违法,并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存在关系。”“而在酒吧玩乐结束后,已有同行的两人不让杨某金驾驶并抢走车钥匙,如果不是杨某永将钥匙抢回交给杨某金驾驶,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杨某永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关系,涉案车辆是杨某永和杨某金使用,两人应承担本案后果。”谢某培的意见如是表述。
谢某培还提出,出事的罗某宏,与同车人一起喝酒玩乐,明知当时的情形杨某金不能驾驶车辆,但仍乘车,在民事责任上明显自己有,应使用相抵;而且,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的罗某宏,不仅不系安全带,还拥抱阿香两人共坐1位,明显造成增加和损失扩大,在民事责任上也应使用相抵。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肇事车辆的承租主体问题,多份相互印证,谢某培为筹办婚宴租车,杨某永、杨某成是帮助其办理租车手续。“谢某培是三辆车的实际承租人,虽然谢某培并没有实际驾驶出事车辆,但其作为该车的实际承租人的身份并没有改变,其在承租期间拥有对车辆的实际支配、使用的,同时也应承担妥善保管、依法安全使用车辆的责任。”法院认为谢某培关于车辆未交付其使用、其不是车辆管理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
法院认为,饮酒后,杨某金坐在驾驶座位上,众人劝阻时,谢某培也在现场,其没有及时予以而是交代者在驾驶过程中看着杨某金,对驾驶行为采取态度,作为承租人存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去年11月维持原判,谢某培不服,上月底继续向省高院。
出租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谢某培认为,车主张某成通过将车挂靠在他人车行,以非营运车辆作营运车使用,车行老板允许,但没有按照营运车辆购买足够保险,因而两人不能够免责,这两人才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责任人。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成尽到了车辆所有人出租车辆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车主张某成以汽车租赁中心的名义将车辆出租,在办理租车手续过程中完成了对租车人身份、驾驶资格的审查核对,签订合同,车辆性能良好并交付使用,其已履行了作为出租人的义务,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事故已不在其掌控范围,无需担责。(记者杨兴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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