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拟调整职工假期 职工婚假或达34天
摘要 : 11月25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常委会第14次会议在西安召开。此次会议将审议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将职工可享受的婚假增加至34天。
华商报讯 11月25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常委会第14次会议在西安召开。此次会议将审议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将职工可享受的婚假增加至34天。
我省职工目前婚假最多休23天,除婚假3天之外,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可增加婚假20天。条例通过后,婚假有望增加至34天。
条例修订草案,实行晚婚职工可在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28天;参加婚前检查的,可在婚假基础上增加3天。如既晚婚、又参加了婚检,休假有望达到34天。
目前有的单位对于休产假的职工,会扣除部分福利待遇,如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等。条例修订草案,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在岗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在岗对待,现有补助应当照常发放。”省卫计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记者。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为了加大励,条例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提高至不得低于30元,延长领取年限至子女18岁。
对于符合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励。不过,据该负责人介绍,如果领取了励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该励需要退回。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的;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此外,省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该条例修订草案时提出,为有效科学管理和使用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社会力量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捐助,增加建立社会抚养费审计制度和向捐助者通报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为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省教科文卫委员会还适当降低社会养费征收标准,将原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夫妻双方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