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婚当天 母亲租车出车祸 法院:司机酒驾超载担责六成租车者疏忽大意担责四成
儿子结婚,母亲蒋某某租车迎亲。谁料上午迎亲平安无事,下午祭祖却发生车祸, 车上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势最重的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司机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原、被告按四六比例担责。
2015年1月4日,是梓潼县仙峰乡农妇蒋某某娶媳妇的好日子,她特请敬某某驾驶面包车参加迎亲。下午,在迎亲顺利结束后,蒋某某组织部分亲友前去邻村祭祖。为了来去方便,她又将敬某某的面包车确定为接送车辆,由敬某某继续担任驾驶员。出发前,蒋某某给了敬某某一个红包,里面装有20元现金。
当天下午4时左右,敬某某驾车返回途中,在邻村上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车上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其中蒋某某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三处韧带损,受最重。
蒋某某住院及出院后,敬某某支付了3.3万余元,蒋某某自付医疗费用2.8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蒋某某的胸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残。
2015年6月17日,蒋某某具状至梓潼县法院称,自己有偿使用被告敬某某的面包车,被告因超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敬某某自称酒驾,且没为面包车购买保险,要求不报案,并承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但事后却诺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0626元。敬某某认为,他驾车迎亲并非有偿使用,原告当天只是象征性地给了个红包,没付费用。作为婚礼活动的组织者,原告本应对活动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却为了责任,了他酒驾、超车引发事故等虚假事实。
庭审中法院查明,被告敬某某在婚宴上有饮酒行为,原告确定使用被告车辆前,没有核实被告是否饮酒。被告的面包车核定载7人,事故发生时处于超载状态。
蒋某某当天是否有偿使用敬某某的面包车,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蒋某某称双方约定有偿使用,使用结束后付费用,因发生了事故,才没支付费用。但敬某某坚称,蒋某某是无偿使用车辆。
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蒋某某请敬某某驾驶面包车为儿子婚礼提供服务,应为有偿租用。蒋某某虽然至今未支付费用,但依然改变不了有偿租用这一合约意思的表示。敬某某是以自己的驾驶技术和车辆为蒋某某提供承运服务,蒋某某难以对敬某某的服务行为,特别是服务过程中的驾驶行为做到有效控制及风险防范。敬某某在服务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车辆运行安全,事故发生。涉案交通事故为单车事故,属于敬某某应急处置不当所引发,所以,敬某某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婚礼的举办者,蒋某某对敬某某在中午婚宴中的饮酒行为应当有所预见。确定下午祭祖后,蒋某某不仅应主动核实敬某某是否饮酒,还应向其提出超载的要求,以杜绝违法驾驶行为的发生。正是由于蒋某某的疏忽大意,才让敬某某在饮酒后有了驾驶事故车辆的机会,且超载搭乘人员。因此,蒋某某也应承担与其相当的责任。法院认定蒋某某所遭受的损失共计83192.17元,确定由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敬某某承担60%的责任。
9月6日,梓潼县法院依法判决敬某某赔偿原告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9915.30元,扣减已支付的33014元,还应向原告蒋某某支付16901.3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都没上诉。目前原告申请执行,赔偿正在协商中。(赵加锋 刘双艳 黄志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