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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广东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丽嫦、周照卿、黄丽红、广州市通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民烨贸易有限公司、许林青、吕良烈、冯忠芬、林本明、任观宏、黄立军、陈永峰、陈伟雄、黄新华、陈宁、任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4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