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杰铭与被上诉人钟锡光、原审第三人何锐声、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之诉一案
上诉人杨杰铭与被上诉人钟锡光、原审第三人何锐声、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4105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杰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