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1省婚假出炉:五个省市晚婚假取消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励的,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享受励的可继续享受励扶助。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励的,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享受励的可继续享受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二十五条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
根据法律,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了职工的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