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分拆迁款公公与儿媳结婚 迁户受阻告
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的一户家庭,先是公公与婆婆离婚,儿子与儿媳离婚。几天后,公公又娶了儿媳。为的就是把儿媳与孙女的户口迁入本村,多分取上百万的拆迁款。
然而,假结婚还是没能迁成户口。这家人希望落空之余,将高新区告上法庭,称对方行政。
去年7月,上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村民户口变得炙手可热起来。面对拆迁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特别是去年年中,上召开了几次村民会议,公布了拆迁政策。
老陈自己是上农民户口,但他妻子王某却是知青下乡,在知青返乡时,将户口迁出,成了非农户口。当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吃香,儿子陈某也报了居民户口。只有儿媳妇赖某是宁波农民户口,但她并不是上人。孙女小陈的户口跟着母亲,也不是上人。
思虑再三,陈家做了一个决定。去年七八月间,儿子陈某先和妻子赖某办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老陈也与老伴离婚。4天后,老陈和赖某,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儿媳妇,登记结婚。再婚的当天,老陈向宁波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办理儿媳赖某和孙女小陈的户籍迁移,将二人户口迁入上。
周永跃说,陈家一旦迁入两个农业户口,粗略估算,他们家的拆迁安置费就要多分100多万。此外,拥有上的农业户口,意味着同时还是上的经济合作社社员,每年都有分红。
“去年是4.8万元,今年有6万元。只要经济合作社还在,分红就会年年持续下去。”但蛋糕只有那么大,村里资产是固定的,陈家多分了,就意味着其他村民要少分。村里几乎没有村民同意这事,“何况,明眼人都看得出,他们是公公儿媳假结婚,太伦理了。如果开了这个口子,每户家庭都效仿,这不乱套了么?”周永跃说。
事情也的确如周永跃所料。老陈向高新区申请迁户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大家都盯着陈家的风吹草动。到反映情况的村民也络绎不绝。“他们是假结婚,公公和婆婆还住在一起,儿子和媳妇也没有分开过,和离婚之前没有变化。”
“我与赖××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和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我和赖××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是政策我这么做的”。
村里不肯开证明,机关没法落实赖某和小陈的户口。今年1月4日,老陈、赖某和小陈“一家三口”,将高新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行政。
老陈认为,赖某和小陈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律,高新区理应在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高新区的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试行)》及国家行规的期限,属行政。
被告宁波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辩称,赖某和老陈均是农村户口,根据相关法律,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是,因为上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给老陈开出相关证明材料,故而原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并未出具该项材料。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补充材料,应去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
江东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第五款的,以及参考《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关于登记范围”第3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的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此案的翟认为,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公序良俗,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逐步。如本案原告老陈与赖某原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却因受利益的驱动,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因其不属于婚姻登记或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政部门给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虽然其领到了的结婚登记证书,但该行为出于的目的,同实上仍保留着与原配偶的“事实婚姻”,应当说,原告的该种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的肆意,是一种不能的行为。
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老陈和赖某结婚虽然看起来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但却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被判罚。他说,根据刑法的相关,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吴启贤说,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地方对类似行为进行过刑事处罚,他举了几个例子:如浙江湖州吴兴区法院2007年判处殷某、江某诈骗案,上海普陀区法院于2009年判处施某、郑某诈骗案,都是以结婚名义骗取拆迁款而被判罚的案例。
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是机关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一方面也是希望原告不要在违法的道上越走越远。吴启贤所有试图虚构婚姻登记事实骗取拆迁款的人,歪脑筋不要动,小便宜莫要贪,否则不但便宜没有捞到,还有可能要进。
吴启贤认为,这起案件也揭露出我国婚姻法存在的一些漏洞,婚姻但更应该真实,希望相关部门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作出适当修改,避免婚姻登记成为某些人谋取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