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按约定给付子女教育婚嫁金我该怎么…
我于1994年5月26日在原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市人寿保险分公司购买了一份子女婚嫁金保险。2012年8月7月23日依据保险证及缴费收据向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提出给付申请。因与该公司在给付金额上存有较大差异,我没有领取该项给付款。并同时提出要求查看当年的原始保险合同。而该公司无法提供原始合同,仅能提供原始投保单。该公司不仅提供原始保险合同,并按照原约定给付保险金。近日,我对我个人保留的原始凭证进行了仔细查验。同时查询了相关信息和法规。发现如下问题:
1、 该公司提供给我的保险证(是交费收据之外的唯一凭证)的签发日期是94年5月26日。签章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和平支公司人身保险二科业务专用章。从查询的资料显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成立于2003年6月。
2、 作为该公司提供给我的唯一保险凭证的保险证记录了保险条款的摘要。该摘要没有作为保险合同的要件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3、 该公司接待人员说他们在那个时期同类保险中,就这一个险种。从交费收据上看,保险名称也有过4种不同的名称。
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均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担。
根据上述事实,我有理由认为由于给公司及其前身公司在本保险业务中存在违反保险法的事实,已经对我的权益构成了侵害。
(四)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派出机构依法受理下列**事项:
依据以上我向保监局提出。但是该局接待人员告诉我“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明自己主张,所以保监会也没有办法”
其后我又向网投诉了这件事,该网回复如下【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到,但很抱歉该保险公司不在 网的受理范围内。为了不耽误您问题的解决,您直接向“中国保监会”网站(),“网上**”窗口反映。谢谢您的信任!】
非常感谢你。但我这件事不是普通的保险纠纷。一是年代处于保险法颁布前,二是原公司几经变更,实际主体不详。因保监会回答我的问题,我已将保监会告到国家局。看看回馈信息再说吧。也许要上去解决。保监会是依保险法行使监管权的,对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理睬,甚至是包庇。我认为他没有尽到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我也知道很多保险行业的从业者也与保险公司有许多令人的纠纷,也是无门。从这两方面看,保监会与其说是保监会,还不如称其为“保保会”。我的调侃可能不准确,但是希望广大的保险消费者还是谨慎购买保险产品。也希望有能力的个人和机构建立保险业,让我们广大“保户”真的有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