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婚嫁险16年返利142元 告保险公司却输了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小兵)保险业务员向你推销保险时,往往说得天花乱坠,不过你可得注意:如果他的承诺没有形成有效的书面材料,保险公司很可能会不认。最近,陈先生就为此与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打官司,第一审他还输了。
早在1991年1月,陈先生给未成年的儿子买了份子女婚嫁金保险。保险期限自1991年1月25日起至2007年1月24日止,每月应缴纳保险费为30元,期满婚嫁金金额为11248.30元。
陈先生说,起初他并不是很想买这个保险,他担心物价上涨后,这笔保险金已经不值钱。但是,上门推销的保险业务员说,保险公司到期还会另付一笔利差款。按照保险业务员提供的附表,这笔钱高达2981元。陈先生说,正是这笔利差款让他心动了。所以他才买了这份保险。
保险期满后,原告向被告领取婚嫁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告诉陈先生,利差款只有142元。保险公司说,他们根本没用过这种附表。
陈先生很,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思明区。但是,也没有支持陈先生,因为陈先生只能提供一份附表为证,而这份附表既没有保险公司的任何签章,在保险条款也没有提及利差返还,也就是说,这份附表到底是不是保险公司出具的,说不清楚。
对于保险业务员的承诺,你务必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而且这些材料最好要求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至少也得让保险承办人员签个名,如果空口无凭,你的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