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的有关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程远近,另给予程假。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二条凡在、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的制定探亲,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
第九条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同时废止。返回,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