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新婚丧假产假
深圳市最新婚丧假产假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一、2013 年深圳婚假的法律 1、深圳婚假 2013:非晚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劳务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国家的节日为有薪假日。节日适逢公休
一、2013 年深圳婚假的法律 1、深圳婚假 2013:非晚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劳务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国家的节日为有薪假日。节日适逢公休假日的,应当顺延补假; (二)结婚或配偶、直系亲属的,婚丧假为三日,晚婚假按有关办理,假期内工 资照发; (三)产假按有关执行,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只要公司的员工已经达到婚龄(男二十 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结婚时,公司均应至少给予员工三天的婚假。 2、深圳婚假:晚婚的情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如果员工属于晚婚(《广东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18 条表示, “比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晚婚需两个 人都达到晚婚年龄,晚育则只针对一方。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则公司应在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再给予其 10 天的婚假,此时婚假时间为 13 天。 二、深圳婚假 2013:婚假期间工资标准的确定 1、婚假期间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 假、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 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 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可知, 员工所享受的三天婚假是与年休假等假期处于同一 地位的,所以在三天的婚假期间,公司应当根据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额支付其 工资。 2、励婚假期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如果员工 属于晚婚的情况,在 10 天的励性婚假中,公司也应当照发其全部工资和全勤金,同时 也不得其原有的任何福利性待遇。 产假 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 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条例》,在深圳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 策的职工, 除按国家、 广东省有关享受假期优待外, 实行晚育的, 女方增加产假 15 天。 2012 年 4 月 28 日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特别》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 产假,广东省晚育在国家的基础上增加 15 天,新条例实施后深圳的晚育产假又再 增加 15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