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婚嫁金保险最后只赚得1429元
陈先生说,1991年1月24日买保险时,小孩只有6岁,每月交30元保险,缴费至小孩22岁期满。保险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期满。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应按照《附表一》支付婚嫁金。而按照《附表一》列出的婚嫁金额表的内容,期满可以领取保险金额11248.30元,利差返还2981.92元,合计14230.22元。
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经理王女士说,陈先生提供的《附表一》是当时计算婚嫁保险金的内部参考材料,并没有法律效力。王女士还提供了一份1996年10月25日由总公司下发的通知,说因为我国居民存款利率再次下调,利差返还相应地下调。并且1993年厦门公司的一份文件也提到,由于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幅度较大,公司根据利率情况另行确定利差返还率。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健认为,保险证相当于双方的合同,《附表一》明确出现在条款的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按照《附表一》履行合同。但是双方提供的《附表一》内容不一致,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