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条例细则拟规定:婚假产假不变 新增配偶陪产假
人民网3月24日电 (赵青)今天上午,市常委会审议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全面两孩政策后,出台的相关细则。
人民网3月24日电 (赵青)今天上午,市常委会审议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全面两孩政策后,出台的相关细则。
本次《草案》的修改围绕全面实施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等政策,聚焦生育条件和生育假励及相关福利待遇等问题。《草案》细化了再生育政策,规定了再婚夫妇再生育和子女病残再生育等条件;将晚育励假变更为生育励假,增加了配偶陪产假;将晚婚励假变更为增加假期,不变;删去了有关晚婚晚育、生育间隔、生育服务证管理以及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务色彩等内容。
之前,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等98天产假、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励假。
变更后,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之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励假7天”
本次《草案》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的规定,更改为“依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外,增加假期7天”。这使得婚假的总体也没有改变。
对于再婚夫妻,《草案》规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对于子女病残生育,《草案》规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未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未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