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四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须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
三、新生儿姓名确定后请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反正面共4面印在一张纸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所在社区盖好公章的《健康手册》(手册内的第19页——产后访视卡处),由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本人亲自办理出生证明(父亲办理需有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他人不予办理)。
温馨提示:《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办理后,任何信息不能更改;新生儿父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领取出生证后,请尽快(领证1个月内)给孩子办理落户手续,逾期当地户籍地不给落户者,后果自负。请保管好《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坏本院补办。
盖章后出生证明不能折,不能私自拆切,马上去落户,然后去孩子接种疫苗的社区为新生儿建立档案,必须在新生儿满月之前办理完,否则耽误孩子落户和接种疫苗,回去后上网买一个新版出生证外皮套上,千万不能塑封,否则补办手续非常麻烦。
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港澳台来往通行证、护照。确认新生儿父母的主要依据是结婚证。
(1)若领证人不是亲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留底。
(2)对于不提供新生儿父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父息处填写“/”。
(3)对于未婚生育的,父母双方提出书面说明,提供户籍地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父母双方在首签表上签字并盖。
每周一、周三、周四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00办证,其它时间及节假日不予办理。
第一步:给宝宝起好名字(新生儿姓氏跟随父亲或母亲,不可随第三人姓氏。不能用生僻字、繁体字。出生证明签发后新生儿名字无法更改)。
(1)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及复印件(母亲身份证正一份、父母双方身份证正一份)。
(4)新生儿父母属港澳或外籍人员,需出示港澳通行证、港澳台居住证或护照。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凭身份证办理。持无中文标识护照,需有大“中文翻译件”或公证处的护照“公证书”,或机关出具“新娘婚嫁电子档案表”。
第三步:证件齐全后,到出生证明办公室内填表办理出生证。由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办理(父亲办理需有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可以其他人代办。
注意:1. 携带出生证到当地户籍地落户(领证1个月内)给孩子办理落户手续,逾期当地户籍地不给落户者,后果自负。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办理后,任何信息不能更改;新生儿父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领取出生证后,请尽快(出生后1个月内)给孩子办理落户手续和所在社区建档,逾期当地户籍地不给落户者,后果自负。请保管好《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坏本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新生儿家长不得私自拆切。
2. 已开完的《出生医学证明》请领证人当场核对好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后签字领取离开,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各项信息均不能更改。
6. 利用各种名称(如民政局或我院)利用出生证明信息诈骗新生儿家长行为,以防上当及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