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婚礼有何讲究?
]古之婚礼,结两姓之欢,以重。近世以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其仪制颁行。务从节俭,以厚风俗。
在中国文化里,夫妇是“之始”,《郊特牲》谓之“之始也”。《易》云:“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婚礼之于人生之重要,于斯可见。

古者,娶妻之礼,以昏为妻,取阳往阴来之义也,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其夫也。女因媒而亲,父母因女而亲,故曰姻。礼注疏云,婿曰婚,女曰姻。婿以昏时来迎,女因之而去,故名焉。婚礼者,婚姻往来之礼也。合二姓之好,严百世之防。上承藩,下继后世。故君子重之。
上古婚嫁礼俗据传始于伏羲之时定婚“以俪皮(成对的鹿皮)为礼”,后世渐为演进,至夏商“亲迎于堂”,再至“限男女之年,定婚姻,六礼之仪”,周文明始具备完整婚之“六礼”。
《礼记郊特牲》:“天地合,而后兴焉。夫昏礼,之始也。”夫妇为之始,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故婚姻之礼,乃诸礼之本。周南、召南、正始之道,风化之基也。孔子言治礼,敬为大。敬之至,昏为大。弗爱不亲,弗敬不正。爱与敬,政之本也。故昏礼合二姓之好,上以承先、下以启后,君子重之。古之六礼所以敬慎重正,成男女之别,立夫妇之义,盖慎其始也。对于后世的士庶来说,与人生最为密切相关和重要的无外乎婚丧二礼,历代对于这两个礼仪的注疏解释版本更可谓汗牛充栋。根据文献的记载,先秦时候的婚姻之“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在这六礼之中,除亲迎外,均由使者行之。这个“使者”,亦即后世所云之媒妁。
纳采:《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郑注:“达,通达也。将欲与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用雁为挚者,取其顺往来。《诗》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昏必由媒,交接设绍介,皆所以养。”采,即采择、选择之意,此乃女家谦虚说辞尔,意谓自家女儿不过是聊备男家选择对象之一。在纳采之前,已由媒氏交接,女方允许,方行纳采礼。得到后,就派使者去女家致辞。女家要在庙之中接待,这个环节是男方要以雁作为礼物,送与女家。
问名:《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郑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纳采完毕,经女家同意后,男方再请使者执雁至女家,询问女子之名及生辰。在此时女家要设宴款待。问名的目的是通过占卜的方式,来测定二人是否相配,联姻是否吉祥。
关于先秦女子之名,王国维先生在其《女字说》中据彝器铭文数十例,以为女字由四字组成:第一字为长幼行辈,如孟、季等;第二字为姓,如姬、妈等;第三第四为某母。女字之某母,犹男字之某甫。如古器铭有“孟妫毂母”、“孟姬良母”等。“盖男子之美称莫过于父,女子之美称莫过于母。”王氏之说,或可补礼经之阙。
纳吉:《士昏礼》:“纳吉,用厉,如纳采礼。”郑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若男方占卜获得吉兆,则再次请使者执雁到女家报喜确定。
纳徵:《士昏礼》:“纳徵,玄束帛,俪皮,如纳吉礼。”郑注:“徵,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纳徵,也叫纳成、纳币,就是男方向女方行聘礼,这个环节因为要纳聘礼,所以也有称为“纳币”者。《礼经本义》云:“纳徵礼最重,故特用皮帛而不用雁。”纳徵之礼包括玄束帛(黑三红二的五匹帛)和俪皮(成对的鹿皮)。另据孔颖达疏,礼的数量和品类,平民只送黑缯五匹。卿大夫虽然也是五匹,但其中三匹是玄色,象征阳;两匹浅绛色,象征阴;外加两张鹿皮。至于诸侯乃至天子,则应更多。《士昏礼》所云,为士阶层之纳徵礼而已。《周礼媒氏》说:“凡嫁子娶妻,八币纯帛无过五两。”古者布帛二丈为一端,二端为匹,匹亦称两。故所谓五两,即五匹(周代一匹约当今之9.2米)。这是当时的最高限额。行纳徵礼不用执雁,这也是婚之六礼中唯一不用执雁的一个仪节。《士昏礼》中说“纳采纳吉,请期皆用雁”。后来在此环节中还出现了双方要交换一个正式“书帖”的程式,对后世影响巨大。据此,双方从而正式确定婚约,亦即定婚。
其实细考《士昏礼》六个仪节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之中,除了纳徵用俪皮作挚外,其余五个仪节男家使者带往女家的见面礼物都是雁。《白虎通嫁娶篇》:“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挚。”对于为什么要用雁做礼物,《白虎通》给出的解释是:“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唐代著名大师贾公彦也对此解释说:“顺往来者,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为阳,妇为阴,今用雁者,亦取妇人从夫之义。”
请期:《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徵礼。”郑注:“主人辞者,阳倡阴和,期日宜由夫家来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所谓“请”,孔颖达疏:“男家不敢自专,执谦敬之辞,故云请也。”此礼名曰请期,实为告期。男家表示谦虚,故曰请期。男方通过占卜确定成婚的吉日后,再次请使者执雁来到女家通告,征求女家的同意。女父再三表示“某固惟命是听”,“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许,某敢不告期。’曰:‘某日。’”使者告知以吉日。
亲迎:这是婚之六礼中的核心,也最为重要。之前的五个环节,都是由使者到女家,并且都是在早晨进行;唯独“亲迎”是由新郎官亲自前往女家,而且时间是在“昏”时。《士昏礼记》:“父醮子。命之辞曰:‘往迎尔相,承我事。勖帅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子曰:‘诺。惟恐弗堪,不敢忘命。’”《礼记昏义》:“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于女也。子承命以迎。
亲迎是日,婚者沐浴盛服,父率于庙祠,行亲迎告庙礼。(如果不告而迎,婚礼将被认为无效)。主人亦盛服醮子(父殁,则以有服之尊长醮后)。
新郎在父亲带领下于祢庙举行告庙之礼。根据礼经之描述,此时庙门外的东边陈放三只鼎,面向北,以北为上。鼎中所盛之物有:一只小猪,除去蹄甲,合左右体盛于鼎中。举肺脊、祭肺各一对,鱼十四尾,除去尾骨部分的干兔一对。以上各物,皆为熟食。鼎上设置抬扛和鼎盖。洗设置在阼阶的东南面。房中所设置的食物有,醯酱两豆、肉酱四豆,六豆共用一巾遮盖。黍稷四敦,敦上都有盖子。煮肉汁炖在火上。酒尊设在室中北墙下,尊下有禁。玄酒(水)置于酒尊的西面。用粗葛布为盖巾,酒尊上放置酒勺,勺柄都朝南。在堂上房门的东侧置酒一尊,不设玄酒。篚在酒尊南边,内装四只酒爵和合卺。
《士昏礼》:“主人爵弁,裳,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妇车亦如之。”新婿身着爵弁服、饰以黑色的下缘的浅绛色裙(随从皆身穿玄端),于“昏”时乘坐“墨车”出发,前往女家亲自迎娶新娘。昏时为何?郑注说“日入后二刻半为昏”,大约相当于现在晚上六、七点左右。

需要说明的是,昏礼的六个环节都是在女方的祢庙(父庙、考庙)举行的。新娘的父亲当天同样也在自家的祢庙携带女儿行后世所谓于归告庙之礼,并在此等待新郎的到来。新妇则梳理好头发,“纯衣”,穿着(捆边)有(红色布料)色镶边的纯玄色丝衣,面朝南站立于房中。新妇的父母此时要对女儿一番,这也是婚礼的重要一环。《士昏礼》云:“父送女,命之戒词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母施衿结,曰:‘勉之敬之。夙夜毋违宫事。’”迎娶队伍到来后,新娘的父亲至门外迎接新郎。“主人玄端,迎于门外,西面再拜。”然后“主人揖入,宾执雁从。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升,西面。”新郎登上厅堂,行奠雁之礼“再拜稽首”。主人不答礼。新郎“降,出”,新娘随其后。此时,新娘的母亲要在新娘的的衣服上别一块佩巾,此佩巾曰“缡”。新娘父母“不降送”,就是不送出门。“毕,(妇)降西阶而出。(婿)执缰策马行,御轮三周,复由御者代之。”新郎则另乘车马提前返回,“先俟于门外”,等候新娘的到来。“妇(根据礼经的,“奠雁”之后,新娘的称呼就变为“妇”)至,受婿拱揖方出。婿引导而入。升堂。婿妇北面而立,主人(婿之父母)面南而座”,行同牢之食、合卺之礼。《昏义》云:“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明妇顺也。”第二天早晨,新妇执枣、栗,“自门入,升自西阶进拜,奠于席。”行“夙兴见舅姑盥馈之礼”,经过赞者醴妇、妇馈舅姑、舅姑飨妇、舅姑飨送者等仪节,昏礼始成。见舅姑礼妇道既成,成以孝养。故《昏义》云:“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宋司马光《书仪》中记载的新妇见舅姑、以及与其他亲属相见的仪式颇为详细。

《左传庄十八年》云:“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周人凡房屋宫室、衣冠礼数诸事皆有着严格而不容僭越。但惟昏、丧、祭三礼可有例外。《周礼大伯》云“以禽作六挚,以等诸臣。孤执皮帛,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庶人执鹜,工商执鸡。”《礼记曲礼》亦曰:“挚,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礼经士昏礼之中,自纳采讫亲迎皆以雁为挚,而雁则是下大夫之挚。亲迎是日,婿乘墨车。《周礼巾车》则云:“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郑注:“墨车,漆车。士而乘墨车,摄盛也。”新妇着“纯衣”,郑注云“”为“以缘其衣”,“凡妇人,不常施之衣,盛昏礼,为此服。”贾疏亦云:“纯衣即缘衣,是士妻助祭之服,寻常不用为,今用之,故云‘盛昏礼为此服’。”古人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越份而为之则是为僭越,不为社会所接受。但如特殊情况之下而被允许,此即郑注所云“摄盛”。如士昏礼挚以雁、乘墨车、纯衣,皆是此理。相类的情况亦见诸于《既夕礼》、《特牲馈食礼》之中。“摄盛”,对后世影响殊大。庶人所谓“新郎官”、新妇“凤冠霞帔”者,即是此意。

昏礼最后就是“新妇庙见”。《曾子问》曰:“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新妇必庙见婚礼方谓合格。古之昏礼,至此时虽六礼已备、夫妻关系也已成立,但未与舅姑相见、祖先相见,是不能获得子妇地位的,在夫族的地位更是不能确立。新妇三月庙见,与夫族的祖先经过人神交流,才算加入夫,从而获得中的地位,才有参加祭祀和被祭祀的资格。从家族的立场上,成妇之礼的重要性是远胜于成妻之礼的。所以自古以来,传统婚礼极端重视新妇庙见礼节,这是一项有着重大意义的仪节。后来由于时代的变化,往往三月庙见改成当日、或次日庙见,但其本意和内涵是一样的。
在《曾子问》中,曾子问孔子如果女未庙见而,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嗣孙之子以日成婚,新妇氏,敢见先。谨以榛松献礼,略表夫孝思;枣栗修仪,聊致其诚敬。伏翼昭鉴,俯垂荫庇。谨告。
而对于父母已经故去的新郎,无法行亲迎之礼,《士昏礼》则曰:“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就是说应在新娘过门三个月之后,再去女家拜见岳父母。
在《士昏礼》中,并没有天子诸侯士大夫的婚礼。其实天子诸侯大夫婚礼的重大仪节,皆可由士昏礼推而可知。朱子在《仪礼经传通解依礼经转目录》中说的很清楚:“其所谓士礼者,特略举首篇以名之。其曰‘推而至于天子’者,盖专指冠婚丧祭而言。”征诸文献,天子诸侯婚礼,在《左传》中有存。其所异于士昏礼者,天子并无亲迎之礼。《左传桓八年》:“祭公来,遂逆于纪。礼也。”则左氏说天子不亲迎,由卿往迎。但《礼记哀公问》云:“冕而亲迎。”又似与左氏之说不合。或说天子亲迎于前殿两阶问,非至女家而亲迎。孔颖达《》亦引公羊说:“天子至庶人娶,皆当亲迎”,可备一说。
“通常所谓六礼,实是士以上的婚礼,对于不能备礼的庶人,是不能不力求简便的,不要求他们遵守这些礼仪。《宋史》云:“品官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同牢、庙见、见舅姑、姑醴妇,盥馈飨妇送者并如诸王以下婚,但四品以下不用盥馈飨妇礼,士庶人婚礼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徵。”朱子《家礼》为简便计,亦无问名、纳吉、止纳采、纳币、请期、亲迎四礼,且并纳币、请期为一礼,实止三礼。洪武元年令民间嫁娶应依《朱文公家礼》,止行四礼(品官仍备六礼)。”(《与中国社会》第三章第二节“婚姻”)
朱子是中古时期中国复兴儒学与行动儒学的最伟大最成功者,集理学之大成。在中国史上,除了周公、孔子、子夏、荀子等先秦人物外,后世最具有典范意义和影响大者,非郑玄与朱子莫属。元明至清前期,礼学乃以朱子为。《五礼通考》的另一位整理者方观承在《五礼通考序》中亦说道:“三代以下,言礼者必折衷于朱子。”如上文所说,朱子将《仪礼士昏礼》中的“妇至”,归并入“亲迎”;将“妇见”、“醴妇”、“妇馈”、“飨妇”归并入“妇见舅姑”;将“祭行”、“奠菜”归并入“庙见”,删去不合时宜者,使古礼程式简便易行。关于这一点,朱子有着清晰的交代:
“古礼难行。后世苟有作者,必须酌古今之宜。”“古礼繁缛,后人于礼日益疏略。然居今而欲行古礼,亦恐情文不相称,不若只就今人所行礼中删修,令有节文、制数、等威足矣。”“礼,时为大。使圣贤有作,必不一切从古之礼。疑只是以古礼减,从今之礼。令稍有防范节文,不至太简而已。(《朱子语类卷八十四》)
秦蕙田在《五礼通考凡例》亦云:“班孟坚云:‘王者必因前王之礼,顺时施宜,有所损益。’夫子亦曰百世可知,述礼制因革。”古礼或因时代的变迁而不宜全部实行,后人可以在尊重礼义的基础上而斟酌古礼施行之,这种也是历世礼家的共识。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从《媒氏》之职我们可以得窥周人婚姻制度一二:允许甚至鼓励再婚、冥婚、聘礼所用缁帛不许过重(“无过五两”)、不贺不乐。这和后世的变化,实在有着巨大的差异。
还有一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先秦士人之婚礼必在祢庙(父庙)中举行,这是因为婚姻是“上事庙、下继后世”的大事,必须要禀告祖先,一切仪式均须在祢庙举行,并以此获得祖先的同意,“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除此之外,如上《媒氏》所云,古人并专门交代昏礼要免去诸如“不腆之币”、“辱临敝舍”一类的迎奉客套之辞。婚礼更是是不用乐、不庆贺。在《礼记郊特牲》中加以特别说明:“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昏礼不贺,人之序也。”幽阴之义,很明确地说明了它与丧礼有接近之处。古人认为,婚礼上不奏乐,因为婚礼是“幽阴”之事,而“乐”则属于阳气。婚礼的本质是传接代,这也意味着新的一代将要诞生,老一代将要谢世,故而不值得庆贺。所以在《曾子问》中孔子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郑注:“重世变也。”孔疏:“所以不举乐者,思念己之娶妻嗣续其亲,则是亲之代谢,所以悲哀感,重世之改变也。”对于婚礼不用乐,《五礼通考》秦蕙田亦云:“古人重此大礼,严肃其事不用乐也。”
五凤二年诏曰:“夫婚姻之礼,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无所乐,非所以导民也。”
贺婚之礼兴,各阶层之婚礼遂日趋奢侈、乃至闹新婚的习俗便随之而生。据《汉书地理志》,秦地“嫁娶尤崇奢靡”,长安城“闾里嫁娶,尤尚财货”(《三辅黄图》卷四)。《盐铁论国疾第二十八》亦云:“葬殚家,遣女满车。富者欲过,贫者欲及。富者空减,贫者称贷。”伴随婚礼举乐同时相应而生的就是闹新婚的习俗。《风俗通》记载:“汝南张妙会杜士,士家娶妇,酒后成戏,张妙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士遂至。”闹新房甚至闹出了人命,可见在当时普遍和严重之程度。杨树达先生在《汉代婚丧礼俗考》一书中也考证说:“而为之宾客者,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近世闹新房之所为者,汉时即已有之。”杨氏并引汉末仲长统的《昌言》中之记载:“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醴以趣之,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新族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之也。”从中可知,婚礼最起码从那个时候开始,就已经出现了礼经的现象,并为人所诟。
西汉中叶之后婚礼的变化,产生了殊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并因之而产生了中国古代婚制的一大变革。虽然西汉后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实际并未见效。到了东汉章帝时期,“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后汉书章帝纪》),上至室,下至庶人,大兴崇尚婚嫁奢侈之风。凡家境贫寒,无力拿出聘金者,不得不借贷乃至赈助交出聘金。东汉王符的《潜夫论》说:“富贵嫁娶,车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
虽然说汉宣帝时期就已经有了婚礼举乐的习俗,抑或为了规避汉季之教训,后世历代礼典礼志中关于婚礼的均无举乐之。恰恰相反,历代并且还制令引为明禁。如北魏婚娶用乐,据《北史高允传》记载,高允针对当时婚娶丧葬不依古制的现象,谏曰:“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虽条旨久颁,而不变革,将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此一异也。”到了晋代,葛洪在《抱朴子》“疾谬”篇中忿然曰:“俗间有戏妇之法,于稠众之中,亲属之前,问以丑言,责以慢对,其为鄙黩,不可忍论。……古人感离别而不灭烛,悲代亲而不举乐。礼论娶者羞而不贺,今既不能动蹈旧典,至于德为乡闾之所敬,言为人士之所信,诚宜正色矫而呵之,何谓同其波流,长此弊俗哉!然民间行之日久,莫觉其非,或清谈所不能禁,非峻刑不能止也。”《后周书崔猷传》:“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唐代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请禁士庶亲迎广奏音乐,制从之(《书舆服志》)。又,《唐会要》卷八十三载:“会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乐,并公私局会花蜡,并宜禁断。”清人秦蕙田在《五礼通考卷一百五十五》中说宋代的婚礼时,“主人以酒馔礼男宾于外防,主妇以酒馔礼女宾于中堂,如常仪,不用乐。”“程子曰,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此说非是昏礼,岂是幽阴。但古人重此大礼,严肃其事,不用乐也。昏礼不贺,人之序也。”

《明史》载:“洪武五年诏曰:‘古之婚礼,结两姓之欢,以重。近世以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其仪制颁行。务从节俭,以厚风俗。’”有明一代,多仍唐宋制度,其重礼虔祀之迹,更是屡见于史籍。迟至嘉靖时期成书的《泰泉乡礼》中,还依然有着如此说法:
“凡昏礼,不得用乐。贺昏非礼,宜更贺为助,礼物随宜。凡亲迎,不许用鼓吹杂剧,送迎交馈。其有隔水而用装彩大船、铜鼓仪仗,陆用蒲灯、花筒、爆仗等项者,罪之。”(文/李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