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吴云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吴云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1835元及利息(以183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负担25元。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