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女子婆媳关系处理不当男子到诉讼离婚
丈夫以妻子不会正确处理婆媳关系为由,上法庭要求离婚。5月10日,吉水县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驳回张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于2007年11月3日在吉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日趋恶化。
2010年10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称,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他发现与妻子性格反差太大,同时妻子不会正确处理婆媳关系,对老人尊重不够,严重了家庭和睦。
妻子在法庭上与丈夫有不同意见,她觉得自己与丈夫没有大的矛盾,感情没有破裂,因此对丈夫的离婚理由不能接受,而且为了孩子也不应该离婚。
认为,张某和王某是恋爱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引起离婚的原因主要在于女方没有妥善处理婆媳关系,并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