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妇撞上横卧公大树妻子身谁之过?检方抗诉陈案反转
大树折断横卧公,一对新婚夫妇驾驶摩托撞上树干,酿成惨祸。9年前,江苏睢宁县官山镇村民李传顺夫妇将大树主人和公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民事赔偿,但官司屡诉屡败。
在受理李传顺夫妇后,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提出抗诉。经再审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11万余元。今年9月17日,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对该案作出批示,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予以充分肯定。
2009年8月8日,李传顺的女儿李蓉和女婿陈伟,到毗邻的安徽省灵璧县走亲戚。当晚19时30分,陈伟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灵璧县大庙镇境内一条公由东向西行驶时,因视线不佳,摩托车与一棵已经折断且横倒于面上的大树相撞翻车。二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均不同程度受,其中李蓉头部受较重,次日宣告不治。2009年8月14日,陈伟向灵璧县投案。灵璧县部门出具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伟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后灵璧县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陈伟二个月。
陈伟与妻子李蓉新婚燕尔,事故发生后陈伟深感,在当地村委会调解下,向李传顺夫妇支付2.5万元作为“补偿”。李传顺与老伴当年均已年近六旬,女儿李蓉殁年26岁,老俩口悲痛难抑,他们觉得女婿固然有错,但这棵倒在公上的大树才是“夺命手”。
因这起事故的损害结果(致李蓉)发生在睢宁,故李传顺夫妇于2009年9月27日诉至睢宁县,请求判令肇事司机陈伟,大树的主人——安徽省灵璧县大庙镇村民许辉,以及公管理单位安徽省灵璧县公管理局三方共同赔偿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抚慰金等共计31.77万余元。
经开庭审理认为,陈伟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而中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量刑的依据,明确认定陈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法律,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使用,除非该事实或经程序予以撤销或否定。因此对李传顺夫妇要求重新对事故定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后李传顺夫妇与陈伟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事后有村委会盖章、参与调解的村干部签字的证明。且陈伟系者李蓉之夫、事故纯属造成,李传顺夫妇在没有提出合理理由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再次要求陈伟重新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2011年9月30日,睢宁县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传顺夫妇的诉讼请求。李传顺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2012年11月12日,徐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传顺夫妇向江苏省高级申请再审。省经审理同样认为,李传顺夫妇已接受陈伟按约履行的给付义务,故陈伟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强调道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生效的刑事均认定陈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传顺夫妇没有证明许辉、灵璧县公管理局对于事故的发在,一、二审判决许辉、灵璧公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历时4年,不成想官司打到省城仍是败诉。2014年3月7日,李传顺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徐州市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李传顺夫妇理由,调阅相关卷,并多次到安徽灵璧县、、公管理局等单位深入调查。检察官认为,该起事故中,许辉所有的大树折断横卧在上,已超越公中心黄线,造成半幅面难以通行,足以影响机动车通行安全,且树木所有人和公管理部门均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尤其在光线不足、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事故,故对事故发生应当具有。
在这场官司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通过详细审查分析,检察官发现这份责任认定书本身存在“逻辑错误”。认定书认定陈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上道行驶、对道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却未罗列出事故的“次要原因”,这与认定陈伟负事故“全部责任”自相矛盾。
更重要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这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还有,本案依法应适用推定原则,即应由树木所有人及公管理部门举证证明自己无。如不能自己没有,则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以上理由,徐州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提出抗诉。
2017年4月26日,睢宁县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重审。重审中,李传顺夫妇自愿撤回了对被告陈伟的。而陈伟作为者李蓉的丈夫,同时也是涉案事故的人,依法通知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被告安徽省灵璧县公管理系安徽省宿州市公管理局分支机构,也依法追加后者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李传顺夫妇与陈伟诉讼请求为,判令许辉、宿州市公管理局及灵璧赔偿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3.84万余元。
经再审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宿州市公管理局及树木所有人许辉未能举证证明履行清理障的责任,故对李蓉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李蓉的系由陈伟与许辉、宿州市公管理局的混合行为造成的,陈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重大,许辉、宿州市公管理局未能及时清理障亦是引发交通事故造身的致害原因之一。经对比三者的程度,通过致害原因比较,酌定许辉、宿州公管理局分别承担10%和2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依据原告各项赔偿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原告各项损失32.51万余元,故判决许辉赔偿3.25万余元,宿州公管理局赔偿8.07万余元。
许辉、宿州市公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徐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陈士莉透露,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认真依好每一个案件,才能真正做到让当事人和感受到公平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