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律处分条例7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或者严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或者严重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或者严重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直至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或者单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处理。
据10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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