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礼当天提出房产证加名并追加18万彩礼 双方可能对簿公堂
结婚本是人生中的一大喜事,可近日,萧山一小伙参加的婚礼只能用“乘兴而来,败兴而返”来形容,在接亲过程中,女方突然提出房子要加名,还要追加18万的彩礼,最后闹的婚也没结成,还因为退还彩礼问题“对簿公堂”。小伙把此事上网之后,网友们对女方的做法都感觉很。
近日,萧山网友“啦啦阿拉”在萧内网App发帖说,自己被兄弟拉去当伴郎。到了女方家里,女方突然提出男方全款的房子要加名字,带公证离婚要分一半那种,还要在原有28万8彩礼的基础上追加18万。朋友气得把手机红包啥都摔一地,目前婚是肯定不会结了,而女方不想退28万8的彩礼,目前打算走司法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金额也在水涨船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那么此案中的萧山小伙如果诉至法院,彩礼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又该如何去应对愈演愈烈的高价彩礼问题呢?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按照有关被定义成“婚约财产纠纷”。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我国法律已有,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具体到本案,目前来看,无法得知这个小伙在举办婚礼前,是否已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只要完善,小伙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应该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双方已经办理过登记手续,那么小伙想讨回给出的彩礼,则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或聘礼,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给予适当彩礼本也无可厚非,但有些地区,尤其在农村地区,高价彩礼问题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就是面子问题,是互相攀比的结果。
在我国有些地区,有些超越了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价彩礼已经带来了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因婚借贷、因婚返贫的问题屡屡发生,给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同时,还造成了家庭的不和睦和社会的不稳定,导致群众不堪重负,办不起婚事。对于这种高价彩礼的陈规,需要予以抵制和摒弃。
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基于双方的感情基础,而不应当建立在彩礼基础上。如果因为加条件讨要彩礼,用去称量感情,势必会引发更大的纠纷。》》》推荐阅读:淮南一送奶工擅自更换订户奶 乳业公司:系合作商恶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