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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12-02 13:36:4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婚嫁首页    我来说两句()

  本院受理原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维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粤BOBB82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二、被告熊维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金按198元/日计算,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该车辆依法报废后不再计算,所得金额扣减款项7542元);三、被告熊维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四、驳回原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元,由被告熊维兵负担(该费用由被告向原告迳付)。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熊维兵负担(该费用由被告向原告迳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sss朵朵婚嫁网_结婚资讯门户|婚纱礼服|婚纱摄影|婚庆公司|蜜月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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