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伟文因与被上诉人潘忠诚、邓建军、原审被告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燕慧、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上诉人龙伟文因与被上诉人潘忠诚、邓建军、原审被告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燕慧、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0552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增城区(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潘忠诚、邓建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98元,由潘忠诚、邓建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98元,由潘忠诚、邓建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