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金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承文、蓝爱玲、东源县维家购物广场、黄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潘承文(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金泉65号6栋203房);蓝爱玲(女,1984年9月14日,汉族,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热水村委会楼上小组130号);东源县维家购物广场(住所地东源县仙塘镇中心市场);黄新权(男,1990年8月28日,汉族,广东省东源县灯塔镇白钅旨 村委会黄屋小组1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金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承文、蓝爱玲、东源县维家购物广场、黄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5民初3371号】,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清还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给原告;2、四被告按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贷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28个月到2017年5月16日利息56000元;3、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17年8月14日下午14:10在本院第3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