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归还粤B5GQ41别克牌小型轿车。
二、被告王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5日起至归还涉案车辆之日止的车辆占用费(按每日138.70元计算,但计算时长以不超过2021年3月4日为限)。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