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提交二审增加约租车管理
在昨日举行的市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广州市旅游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提交二审。
与去年12月30日的一审稿相比,《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二审稿中增加了对约租车管理的相关,对经营者、汽车驾驶员、车辆、信息化服务平台作了规范,其中明确“依法取得营运资格”“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等。据悉,上述五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将交付本次会议表决。
市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清指出,《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一审后,市先后召开四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市交委、有关行业协会、网络打车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司机对推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其后又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征求省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后,法制委员会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此前一审稿中关于约租车运营服务的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预约出租车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出租汽车服务方式,其在车型、服务模式、许可条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巡游”出租车服务存在较大区别。目前,省交通厅已同意在广州开展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试点工作,参考交通部今年1月1日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明确预约出租汽车的概念和从事预约出租车经营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
记者发现,二审稿中对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汽车驾驶员、车辆、信息化服务平台经营者等从事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作了,并对预约出租汽车进行了界定,同时授权市人民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审稿明确,“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申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客运服务,并以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核定载客量为七人(含驾驶员)以下小型客车。”
当中,从事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车辆驾驶员符合的条件;车辆符合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运营证书”。还明确:约租车“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预约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信息化接入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预约出租汽车的有关信息接入信息化服务平台”。
同时明确,“预约出租汽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制定并公布实施”。 (文/广州日报记者 廖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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