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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12-22 08:30:2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婚嫁首页    我来说两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蔡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支付车牌号为粤B4AP67的别克凯越小型轿车的占有使用费13368元;二、被告蔡飞向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44056元、鉴定费800元、拖车费1000元、停车费400元、损坏公及设施赔偿占用费5760元,合计52016元;三、被告蔡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被告蔡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qWK朵朵婚嫁网_结婚资讯门户|婚纱礼服|婚纱摄影|婚庆公司|蜜月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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