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1省婚假出炉:5省市晚婚假取消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励的,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享受励的可继续享受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二十五条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
根据法律,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了职工的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的,从其。”
2016年婚假多少天?上海晚婚假政策明确了!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上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只有一个小孩的无需再生育审批:2016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2016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励与补助若干》的有关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在国家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2016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律法规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目前本市正在转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本市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国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上海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实施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8、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生育的二孩行为还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9、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
10、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励与补助若干》的有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