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生条例:婚假产假不变 新增配偶陪产假
人民网北京3月24日电(赵青)今天下午,北京市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面两孩政策后,北京出台的相关细则。
人民网北京3月24日电(赵青)今天下午,北京市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面两孩政策后,北京出台的相关细则。
本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围绕北京全面实施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等政策,聚焦生育条件和生育假励及相关福利待遇等问题。《决定》细化了再生育政策,了再婚夫妇再生育和子女病残再生育等条件;将晚育励假变更为生育励假,增加了配偶陪产假;将晚婚励假变更为增加假期,不变;删去了有关晚婚晚育、生育间隔、生育服务证管理以及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务色彩等内容。
之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励假。
变更后,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之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北京根据国家授权,“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励假7天”
本次《决定》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的,更改为“依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的婚嫁外,增加假期7天”。这使得婚假的总体也没有改变。
对于再婚夫妻,《决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决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未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未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悉,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根据《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