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团体意外保险
A: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的,我们根据残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被保险人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鉴定,并据此按前述计算方式给付残保险金。
A: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澳门、)经中华人民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医院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共同确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A:团体意外险是企事业单位为其雇员(职工)投保的保险,被保险人是企事业单位的雇员(职工),出险后赔付的对象为被保险人或是其的受益人。
A: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为您的权益,您可通过访问易安保险或拨打客服热线,对您所投保保单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⑥保险条款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门诊病历记录、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必要的病理检查或其他科学检查检验报告。
1、本公司(即投保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本产品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内容,尤其是其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免赔额(率)、保险赔偿等),本公司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公司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及保险金额等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投保时所填写的所有内容(包括所确认的健康告知内容,若有)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贵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公司及被保险人(本公司承诺已取得被保险人代为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全权委托)同意贵司以提供本保险或与此相关的服务为目的,而收集或使用本公司及被保险人的信息,无论该信息是从本次投保申请或其他渠道所获取。本公司及被保险人理解并同意授司及贵司合作伙伴为提升服务质量而可能查询、提供或使用本公司及被保险人信息。本公司及被保险人理解此声明自投保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不受保险合同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