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不着家诉请离婚 五万元彩礼返还万五
2013年,沈某通过媒人认识了与其同岁的单身母亲叶某。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沈某及家人对叶某百依百顺。但很快,沈某发现叶某经常是白天上班,晚上打牌,有时白天不上班也跑去打牌,基本不着家。
2014年正月,夫妻俩大吵一架后,叶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并换了手机号码,沈某一直联系不到她。无奈之下,沈某今年3月向离婚,并要求叶某返还彩礼5万元。但是叶某坚称没有收到过彩礼。
后媒人顾某出庭,顾某称:“当时我和沈某、沈某的父亲一起去叶某家提亲,彩礼确实交给了叶某的母亲,具体数目我不太清楚。但是彩礼如果没有5万元,叶某是不可能嫁给沈某的。”至此,叶某才承认确实收过沈某的聘礼。
庭后称,根据《最高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第一项,借婚姻关系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结婚时男方给付一定的彩礼为婚嫁习俗,但这种给付行为是以建立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若这种前提,于法于情都应适当返还彩礼。宁法于珊婉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尴尬。东莞外来工群像:每天坐9小时 经常...66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