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炜祥、柳卓见、广州首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州市森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炜祥、柳卓见、广州首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1108号民事。该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叶炜祥5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608元,由叶炜祥负担252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4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1312元;二审受理费500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