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婚假陪产假是否包含节假日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产假/婚假/陪产假是否包含节假日?国家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仅有某些地方性法规做了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的规定,增加的婚假(7天)、生育假(30天)、配偶陪产假(10天)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依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根据《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节假日。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节假日。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增加产假六十天”和“男方护理假二十天”,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和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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