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18年度~10类假期最全法律依据汇总~沈阳适用 沈阳劳动法实务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条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第六条 全体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十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工资。
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四条 年休假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年休假,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集团、公司),、省驻沈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常委会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报经市同意,对参保职工应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即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男职工的护理假工资)作出如下调整:
一、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2005〕第43号令)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高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三、本补充通知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参保人员,低于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
员工休婚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程假问题的通知》相关法律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程远近,另给予程假。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依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第二条 凡在、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职工评定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残待遇。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医疗待遇。
第三十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